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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做保姆时,跟雇主关系亲如姐妹,她上海医院看病,雇主把家里的钥匙给了她

上海,一女子做保姆时,跟雇主关系亲如姐妹,她上海医院看病,雇主把家里的钥匙给了她,热情的让她住在家里,给她省下住酒店的钱看病。

没想到女子睡到半夜,从高低床掉下来,导致脊髓摔伤,她立马翻脸,觍着脸跟雇主索赔医药费。雇主觉得自己太冤了,拒绝当冤大头,竟被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这场纠纷真正争的,不只是医药费,还牵出一个实际问题,别人好心免费提供住处,住客出了意外,房主是不是一定要负责。

朱女士与李某早年有过雇佣关系。李某曾在朱女士家做保姆,后来回到老家,两人仍保持往来。李某身体不适。

需要到上海医院复查时,朱女士为了减少李某的住宿开支,把家门钥匙交给李某,让李某直接住进家中。没有酒店订单,也没有房费,双方并不是经营性住宿关系,而是熟人之间的无偿留宿。

2024年10月,李某再次到上海复查。起初,李某睡在客厅沙发。后来李某看到卧室里的高低床,认为睡床更舒服,便改睡上铺。

李某为了方便给手机充电,把头朝向没有护栏的一侧。夜里翻身时,李某从上铺坠落,造成脊髓损伤。事故发生后,朱女士将李某送医。

事情到这里,责任还不能只看结果。我国侵权责任制度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到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判断一直离不开过错和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放到这起纠纷里。

就是要查清朱女士有没有过错,床铺是否确有异常危险,朱女士是否知道危险,李某的睡姿和使用方式与坠落之间又有多大关系。

高低床也不是只能靠双方口头判断安全不安全。2009年9月30日,我国发布家用双层床相关国家标准,其中GB 24430.1-2009对上层床安全栏板、结构强度、开口和使用安全提出要求,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类似纠纷中,如果一方主张护栏有问题,就应看床体结构、栏板是否完整、是否松动、是否经过改装、床垫高度有没有改变防护效果,不能因为有人摔下来,就直接认定床主人有错。

无偿留宿和酒店住宿的责任边界也不同。《民法典》第1198条对宾馆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

朱女士并非经营者,也没有向李某收取住宿费用,不能简单把宾馆经营者的义务原样套到普通住宅主人身上。

不过,无偿帮助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免责。假如房主明知床铺损坏、护栏缺失,仍安排住客使用,又没有提醒,责任判断就可能改变。

《民法典》还有两项制度能看出这种价值取向。第184条保护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人,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这两条不能直接用于李某坠床案,但说明法律既保护受损害者,也给正常社会互助留出空间。

回到朱女士和李某的纠纷,李某认为高低床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朱女士承担医药费,朱女士则认为李某自行选择上铺,又自行采取不正常睡姿。

朱女士没有实施导致损害的过错行为。法院审理时需要把这些细节放进过错责任框架中,而不是只问事故发生在谁家。

最终,法院认为朱女士提供住所本身不存在过错,李某受伤与李某自身睡姿和使用方式有关,朱女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纠纷留下的提醒很明确。无偿帮助不等于无限责任,真正决定赔不赔的,仍然是设施状况、双方行为、注意义务和事故原因。

信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