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女子因为心脏疼去医院看病,男医生趁检查的时候,捏住女子胸部来回揉搓,当确诊为肋骨痛后,该医生再一次不顾女子不愿意,反复揉搓女子胸部,走出医院,女子果断选择报警。
女子因为心脏位置一直疼,去医院挂了疼痛科。
她挂完号进了诊室,里面只有她和男医生两个人,没有护士在场。
女子跟医生说了自己心脏附近不舒服,医生就开始给她做检查。
整个过程里,男医生从头到尾没有告诉女子接下来要检查哪个部位,也没有说会用什么样的手法。
然后,女子感觉到一只手直接捏住了她的胸部,向左边拉了一下,又向右边扯了一下,来回反复了好几次。
这个动作让女子非常不舒服,但她当时还在想,也许这就是正常的检查流程,是自己不懂医学,就忍着没出声。
接着医生告诉她,她这不是心脏的问题,是肋骨痛。
女子心想,既然已经确诊是肋骨的问题,那就不应该再碰自己了。
可就在她起身准备离开的时候,医生又把那只手伸了过来。
女子当时明显在往后躲闪,身体往后退,但医生还是再次触碰到了她的胸部。
这一次,女子彻底确定了——检查已经结束了,结论也下了,对方没有任何继续碰她的理由。
一股强烈的羞辱和愤怒涌上来,但她后面还有别的检查项目要做,没有当场发作。
但这件事像一根刺一样扎在她心里,怎么都过不去。
第二天,女子选择了报警。
处警现场回执单显示,当天她医院报警求助,警方处置情况为“进一步调查”。
不过女子自己心里也拿不准——万一那个动作真的是正规检查呢?
为了确认这一点,她特意去了另一家医院,把自己的经历原原本本复述给了接诊的医生。
对方听完之后告诉她,正规的检查过程里不会用那样的手法。
这句话让女子彻底清醒了,医生当时的动作根本不是检查。
所以女子再次前往派出所做了完整笔录。
她把当天进诊室之后的每一个细节都讲了出来——医生怎么捏的,她怎么躲的,对方确诊后又是怎么再次伸手的。
女子拿到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立案告知书显示,她报称的被猥亵案,派出所已经正式立案。
从报警到立案,中间隔了8天。
院方对相关情况非常重视,目前该案件已经由专门人员在处理中。
这件事曝光之后,很多女性网友留言说自己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有的被要求脱掉不必要的衣物,有的被摸到不该碰的部位,但因为不懂医学流程,当时不敢当场质疑,事后又拿不出证据,最后只能自己忍着。
女子却和那些人不一样,她报了警,也拿到了立案告知书。
但这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警方要查清楚,医生当时的行为到底是正常检查还是越界。
这个认定,将直接决定医生会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这件事让我们疑惑的是,医生这样的操作是否必要,因为患者进了诊室,天然就是弱势的一方。
医生说什么检查、怎么检查,患者大多不懂,也不敢随便质疑。
在这种情境下,如果医生起了歪心思,患者几乎没有防御能力。
女子当时明明很不舒服,但第一反应是“也许这就是正常的检查流程,是自己不懂医学”,忍着没出声——这种心理太真实了,也太危险了。
所以按照医疗行业的基本要求,男医生给女患者做涉及隐私部位的检查时,应当有护士或家属等第三人在场。
但事发时诊室里只有两个人,没有护士。
如果当时有第三个人在,这件事可能根本不会发生。
院方在这件事上有没有管理责任,值得追问。
这样的事情发生,最大的问题就是取证难,因为诊室是私密空间,没有监控、没有证人,全凭双方各执一词。
女子后来去另一家医院求证,对方告诉她“正规检查不会用那样的手法”,这句话帮她确认自己的判断,算不上直接证据。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女性遇到类似情况只能忍气吞声,因为告了也很难拿出铁证。
所以第二天选择报警,已经是很大的勇气了。
《刑法》第23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判例:医务工作者利用诊疗情境,趁患者误以为是正常检查而不知反抗之际实施猥亵的,属于“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应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男医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检查、是否超出诊疗必需范围,将是罪与非罪的关键认定标准。
医生的行为也侵害了女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内容来源于:都市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