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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与分手了16年的前女友重聚,听到前女友说过的不幸福,便提及当初托媒

浙江杭州,男子与分手了16年的前女友重聚,听到前女友说过的不幸福,便提及当初托媒人送给前女友的30多克的金手镯。前女友一听就说,当初与男子分手时就转交给了媒人。男子顿时不愿意了,当即联系媒人,要求媒人归还。然而,媒人矢口否认,让男子再出去找前女友核实核实,或者报警。

一场多年后的重逢,本来只是叙旧,最后却变成了一场“金手镯去哪儿了”的纠纷。杭州52岁的郭先生怎么也没想到,16年前送出去的一只30多克金手镯,如今竟然让他陷入三方说不清的局面。

2010年,36岁的郭先生经媒人谭女士介绍,认识了来自义乌的一名姑娘。女方比他小8岁,从事平面设计,两人相处了大约两年,感情一直不错,也认真谈过结婚。

恋爱期间,郭先生花钱买了一只圆形空心金手镯送给女友。手镯重量30多克,当时金价约305元一克,算下来价值九千多元。放在十几年前,这已经不是一件普通礼物。

后来,两人的婚事没有谈成。女方父亲认为两家距离太远,不愿意女儿远嫁,家里反对得比较坚决。两个人拗不过家人,只能分手,郭先生回了杭州,前女友继续留在义乌。

分开以后,手镯的事谁都没有再提。两人一断联系就是十几年,直到今年6月,郭先生不知通过什么方式重新联系上前女友,还专程赶到义乌见面。

多年未见,两人聊起这些年的生活。前女友说,自己婚后的日子过得并不顺利。郭先生听着有些感慨,话题也慢慢回到了当年的感情,顺口问起那只金手镯。

他原本以为,手镯就算没有继续戴,至少也还在前女友手里。没想到对方的回答让他愣住了:两人分手后,她很快就把手镯交给了媒人谭女士,请谭女士代为转还。

按照女方的说法,手镯是在分手后第二天交过去的,谭女士当时人在家,她还记得自己是亲手把东西交给对方。可郭先生说,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手镯,也不知道中间还有这么一段“代还”。

他马上联系谭女士,结果电话那头只有一句:“我没见过。”谭女士否认收过手镯,表示自己当年只是帮忙介绍两人认识,后来双方分手后,就没有再参与他们之间的事情。

面对郭先生追问,谭女士让他回去找前女友核实,或者拿着证据报警。郭先生再通过微信联系,发现谭女士已经无法正常联系。前女友那边的电话也一直没人接,只在此前聊天时留下了一句让人琢磨的话:“都过去十几年了,现在金价也不一样,媒人未必会承认。”

事情就这样卡住了。前女友说已经交给媒人,媒人说根本没收到,郭先生则表示自己从未拿回。三个人都说手镯不在自己手里,偏偏谁也拿不出一张能把事实钉死的证据。

郭先生曾向浙江电视台《小强热线》求助。记者联系到谭女士后,对方仍坚持否认。郭先生也承认,自己把当年买手镯的发票弄丢了,手镯照片也没有留下。十六年时间过去,没有收条、没有交接记录,连聊天记录能否保存完整都很难说。

很多人关心的是:两人没结婚,这只金手镯到底该不该还?关键不能只看它值多少钱,还要看当初为什么送。如果只是恋爱中的普通礼物,未必当然要求返还;但如果是在谈婚论嫁阶段,按照结婚习俗给付的“三金”“四金”,性质就可能不同。

河南卢氏县法院曾审理过类似婚约财产纠纷。男方在谈婚阶段给女方送了黄金手镯、戒指、耳钉等首饰,法院最终判决返还相关实物和部分彩礼。司法判断通常会结合给付时间、用途、当地习俗、财物价值以及双方是否最终结婚等情况综合认定。

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分析认为,如果前女友主张自己已经把手镯委托给谭女士,就需要说明并证明两件事:确实接受过这只手镯,也确实把它交给了谭女士。谭女士如果承认接受委托,又要说明自己后来如何完成返还。

问题在于,郭先生现在面对的,不只是“首饰该不该退”,更是“它到底有没有被交出去”。如果女方和媒人的说法都无法被其他证据印证,郭先生仅凭前女友的一句话,很难直接要求媒人承担返还责任。

证据并不只有发票和收条。过去的聊天记录、转账信息、手镯照片、知情人的证言,甚至当年双方家人谈婚事时提到过这件事的内容,都可能成为拼回事实的线索。可时间越久,手机换了、聊天没了、当事人的记忆也会出现偏差,取证难度自然越来越大。

至于诉讼时效,也不能简单理解为“16年过去就肯定没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利请求保护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具体从什么时候起算,还要看权利人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郭先生提出的究竟是什么请求。只是拖了这么久,举证和维权都会变得更加被动。

这件事最让人唏嘘的,不是金价从305元一克涨到了今天,而是当年所有人都觉得“都是熟人,没必要留凭证”。可一旦关系变化,熟人之间的信任,往往就成了最难验证的东西。

郭先生能不能找回手镯,目前还没有答案。感情可以讲情分,贵重物品的交接却最好留下证据——不是不信任谁,而是别让十六年后的记忆,替事实各自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