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赠予的款项写入招标文件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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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避坑:赠予款项能否写入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 采购实务
部分采购人、代理机构希望将供应商赠予款项、额外补贴等内容写进招标文件,该做法不符合法规要求,不可采用。
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文件,应当满足四项基本要求:符合法定条件、建立真实的合同关系、防范利益输送与廉政风险、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质性规定。将赠予款项写入文件,直接突破合规底线。
一、法规层面的禁止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确立有偿取得原则,政府采购是通过合同有偿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赠品、回扣。招标文件载明赠予款项,相当于主动约定让利,属于违规条款。
二、实操带来的现实风险
1. 破坏公平竞争
赠予款项本质属于额外让利,资金实力有限的中小企业难以满足该条件,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2. 诱发廉政风险
书面约定赠予款项容易异化成为隐性回扣,滋生利益输送,是审计、巡察重点核查的情形。
3. 项目面临作废风险
其他投标人可就此条款提起质疑、投诉。监管部门可认定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条款,责令废标、重新招标,造成项目延误与资源浪费。
4. 相关人员追责
设置此类违规条款,采购人、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可能面临通报、扣分、行政处理,情节严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合规处理思路
采购应当坚持等价交易。供应商的优惠让利,应当全部体现在投标报价、履约服务、质保范围之内,招标文件不得单独约定现金赠予、返款等法外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招投标实务科普,不构成法律意见。招标文件编制请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