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实录】标书误填对手单位、电话!是模板失误还是串标?权威判罚标准
招投标实操 评标案例 串标认定 标书避坑 政府采购
笔者ahwwxbh
在日常评标工作中,很多评委都会遇到投标文件夹带别家单位信息的疑难案例。
很多新手评委容易一刀切判定:出现对手信息=串通投标,两家全部废标。
但资深评标专家都清楚:串标认定有法定铁标准,绝非凭单一疑点主观定性。今天这起经典实操案例,完美区分了“模板复制失误”和“违法串通投标”的边界,值得所有投标人和评标人学习。
一、案例背景
某办公设备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硬性要求:
投标文件所有承诺函,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预留联系方式、单位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应投标人自身信息。
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发现B公司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异常:
1. B公司提交的承诺函,预留办公电话,经系统核实,为竞争对手A公司官方办公电话;
2. 承诺函文本内填写的单位全称,为A公司完整名称;
3. 页面加盖的公章,却为B公司自身公章。
评标组随即交叉核验A、B两家全套标书:
未发现两家存在机器码一致、报价规律雷同、保证金同源、编制IP相同、人员社保关联等双向串标痕迹。
二、核心争议问题
1、单方标书出现对手单位名称、电话,能不能直接认定A、B串标?
2、A、B两家公司,分别该如何合规处置?
三、专家权威裁决结果
1、不直接认定串通投标
仅B公司单方文件存在信息异常,无双向共谋、互串、资料混编的实证,不符合串标法定构成要件。
2、B公司直接废标
承诺函单位名称、联系信息与自身主体完全不符,属于实质性资料虚假、关键信息不响应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直接否决投标资格。
3、A公司正常保留,线索移交核查
A公司文件无任何异常、无关联痕迹,不随意牵连废标;但本次疑点必须记入评标报告,移交监管部门后续深度核查,区分是单纯模板复制失误,还是恶意栽赃陷害。
四、深度评标逻辑(行业干货)
很多人分不清边界,记住这句核心评标准则:
疑点不等于实证,异常不等于违法。
《招投标条例》对串标认定,要求双向关联性、主观共谋性、编制同源性。
- 单纯复制旧模板、忘记替换抬头和电话,属于标书编制低级错误;
- 双方标书多处同源、报价高度一致、人员互通、资金互通,才是法定串标实锤依据。
本次案例最严谨的操作就是:
不扩大打击、不纵容瑕疵
瑕疵方(B)直接废标,无过错方(A)不予牵连坐罪,所有疑点留痕归档、移交监管彻查。
五、实操避坑总结
1、投标编制务必全文检索替换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落款信息,杜绝模板遗留旧信息;
2、评标中严禁“一刀切判串标”,无双向关联证据,不得随意否定投标人资格;
3、单方异常只追责单方,无证据不得牵连其他投标人,保障招投标公平公正;
4、疑似恶意陷害、故意留错信息的行为,由监管后续追责惩戒。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串通投标认定情形
[2]财政部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符合性审查条款)
[3]公共资源交易串通投标行为认定与处置指导规范
免责声明
本文为评标实务案例科普解析,仅作行业学习交流。具体项目判定、疑点核查、违规处置,需结合项目招标文件、现场证据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不代表官方定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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