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赠予的款项写入招标文件可以吗?
笔者ahwwxbh
最近观察到网络热议的话题:把赠予款项写进招标文件?真是个脑洞虽大话题推送者,实则有违规嫌疑的。
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作为上位法规未见有此规定——招标文件可以或能要求供应商赠予款项,吁请千万别踩这条违规红线。
招投标实务 政府采购干货
今日头条出现一则热议话题:是否可以将赠予款项写入招标文件?
从事评标相关实务,看到这个想法可谓思路清奇。
正规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均应当紧扣项目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履约义务、评审规则。赠予款项属于无偿额外利益,和项目履约无直接关联,一旦写入,将埋下重大合规隐患。
政府采购属于有偿对价交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采购人不得索要、接受供应商赠品、回扣以及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利益。将赠予款项纳入招标文件,相当于公开诱导供应商无偿让利,触碰法规红线。
主要合规风险
1️⃣破坏公平竞争
资金雄厚企业可承担赠予款项,中小企业难以跟进,变相设置竞争壁垒,涉嫌歧视中小企业。
2️⃣投标人陷入两难
响应条款,属于违规变相让利;不予响应,又可能被判定未实质性响应。遭遇质疑投诉时,该条款会被认定无效,项目或将废标重招。
3️⃣多方追责风险
采购人、代理机构编制该类条款,可被监管通报、记入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如发现此类违规条款,应当书面记录,必要时提议停止评审;未能识别则会留下履职瑕疵。
⚠️重要区分:优惠可以有,但要有边界。
合理让利仅允许体现在报价、质保期限、项目配套增值服务上。现金赠予,严禁出现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当中。
看似想“占便宜”,实则埋下审计、投诉隐患,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
免责声明
本文为网络话题实务科普,仅供行业人员学习参考,不构成项目评审直接依据,具体以项目文件及监管部门解释为准。
评论区留言讨论一下:
采购追求物有所值,切莫在赠予款项上打擦边球,合规优先。你们觉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