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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坑人!广东深圳,男子来深圳打拼,看好一套房子租下来,定为租期3年,押金9000

真坑人!广东深圳,男子来深圳打拼,看好一套房子租下来,定为租期3年,押金9000元,每月租金4500元。不料,刚住了3个月,男子从邻居那里得知,房子里有人非正常死亡,男子膈应坏了,当天就搬走了。事后找房东退钱,房东理都不理;找社区调解房东拒绝,男子无奈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程某来深圳打工,第一件大事就是租房。

2025年5月,他通过中介,看中了孙某的一套房子,价格合适、位置离上班的地方也刚刚好。

程某没多想,签了合同,交9000元了押金,和3个月租金13500元,拎包入住了。

日子平平淡淡,程某按部就班下班回到家关上门,就是自己的小天地。

直到2025年8月的一天,程某跟邻居聊天,说到了这套房子。

邻居随口一句,这房子年前有人非正常死亡。

程某愣住了,他问了好几遍,确认自己没听错。

邻居说,这事在小区里不是秘密,很多人都知道。

非正常死亡这事,像根刺一样扎在程某心里,拔不出来,倒不是害怕,但心里犯了膈应,他当天就搬走了。

事后,他去找房东孙某,说他故意隐瞒房子发生过凶事的事实。

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还要求赔偿搬家费。

孙某的态度很简单:不退。

程某又找社区工作站介入调解。孙某直接拒绝,连面都不露。

程某没辙了,自己刚来本地工作,没有积蓄,2万多可不是小数目,他起诉到法院。

法院怎么认定?经过调查核实,案涉房屋确实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一点,没跑。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是,房东对出租房屋发生过重大事项,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孙某隐瞒了。

法院认为,虽然非正常死亡事件,没有影响房屋的物理使用功能。

也就是说,房子确实能用,但租客不敢住。

这件事,客观上对租客的心理安定和居住体验,造成了负面影响。

孙某隐瞒了这个重要事实,导致程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目的是指:租房是为了住,住得安心是基本需求。现在住得不安心了,合同目的就落空了。

法院认定:孙某隐瞒事实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退还押金9000元,退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赔偿搬家费。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一个简单的租赁纠纷,但背后的问题不少。

第一个问题:"凶宅"到底算不算影响租赁的重大事项?

从物理层面看,房子没坏,该住还能住。

但从心理层面看,知道这房子非正常的事,租客没有一个强大的心理还住得下去吗?

有人认为,已经住了三个月不也没事吗,医院病床这种事多了去了,不照常住人?

但这不是矫情,这是合理的心理需求。

第二个问题:房东有没有义务主动告知?

孙某大概觉得,你没问,我就不说,你不问的事多了去了,我凭什么一条条告诉你?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于影响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出租方有主动告知义务。

所谓的重大事项,非正常死亡也算一条。

因为这件事,会影响租客是否决定租这套房。

如果程某一开始就知道,房子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他可以决定租与不租。

孙某隐瞒了这个信息,等于剥夺了程某的选择权。

第三个问题:如果房东告知了,租客还愿意租,那怎么办?

很显然,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有些房子,虽然也发生过同样的事,但价格合适,租客并不在意。

这种情况下,房东直接说到当面,租客愿意租合同就有效。

这起案件中房东隐瞒事实,
他不说,程某住进去才知道,那就是房东的责任。

这个案子给所有房东提醒是:别心存侥幸。

你觉得那不是什么大事,但租客可能觉得是天大的事。

故意隐瞒不说,最后输了,合同解除钱退回去,还得赔搬家费,得不偿失。

作为中介公司,这个案子里没有追究它的责任,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应尽到审慎核查义务。

对房屋发生的重大信息中介也不能装糊涂,应进行核实和披露,对客户负责

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也就是说,订立合同应按照做人做事的诚信道理,有些事必须主动告诉对方,不能刻意隐瞒。

租房的核心目的是安心居住,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属于会影响租客要不要租房的重大事实。

房东孙某明明知情却闭口不提,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告知义务。

这件事破坏了租客安心居住的合同目的,属于根本违约。

事情的结果还算不错,程某搬走了,押金要回来了,租金退了一部分,搬家费也赔了。

但住在房子里给他造成的心理阴影,恐怕一时半会儿消除不了。

所以说租房这件事,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

找房子不容易,找到一个干净、安全、安心的房子更不容易。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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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唾面自干
唾面自干 1
2026-08-14 13:18
没钱还怕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