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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有理?”8月5日江苏法院网报道,江苏灌云县,一8旬老人出现在沈海高速上,

“谁死谁有理?”8月5日江苏法院网报道,江苏灌云县,一8旬老人出现在沈海高速上,不顾车流走到了道路中央。结果重型半挂货车司机没反应过来,最终将老人撞死。交警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老人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责。随后,老人的6名子女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了相应赔偿。但老人子女还不满足,又将江苏某公路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认为该公司未尽到防护措施,导致老人意外上了高速路,要求该公司赔偿13万余元。




这起案件真正争议的,不是老人死亡是否令人惋惜,而是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经设置防护、持续巡查后,是否还要为行人违规进入高速造成的后果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事情发生在2024年2月。82岁的李某某进入沈海高速行车区域,唐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第三车道时与其发生碰撞,老人当场死亡。



交管部门随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处理阶段,老人的6名子女已经作为赔偿权利人,从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偿。



案件并未就此结束。6名子女认为,负责涉事路段管护的江苏某公路管理公司在安全设施和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疏漏,老人之所以能够进入高速,与管理不到位有关,因此诉至灌云县人民法院,索赔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重点查看了高速公路本身的防护条件。涉事路段全线设置隔离护栏和防护网,形成两道实体阻隔,道路沿线还按照规范间距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公路管理公司同时提交了日常道路巡查台账、设施检修记录等材料。法院据此认定,管理方持续履行了日常管护职责,已经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也完成了相应风险警示。



案件还有一个重要事实:李某某已经82岁,并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法院认为,6名原告作为其近亲属,没有尽到妥善照看、提醒和约束义务,老人违规进入高速行车区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



高速公路属于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高度危险封闭区域,禁止行人进入。法院指出,管理人的义务是采取足够的防护和警示措施,防止通常情况下人员误入,并非要求设施达到任何情况下都无法突破的程度。



按照《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区域侵权责任的规则,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如果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充分安全措施并履行警示义务,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灌云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涉事公路管理单位履职符合要求,不存在侵权过错,无需对老人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驳回6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同时提醒,行人进入、穿行高速公路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亲属之间也应加强照看和提醒,避免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这一判断也划清了两种责任。货车驾驶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已经由事故认定和保险赔偿处理;公路管理单位是否另行承担责任,则要看自身有没有违反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为发生死亡结果就自动推定其有过错。



我认为,这个判决最有价值的地方,是把“结果严重”和“责任成立”清楚地区分开。有人死亡当然令人难过,但民事赔偿仍要回到义务、过错和因果关系上判断,不能只看谁受损更重。



公共管理单位当然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如果护栏长期损坏、警示缺失、巡查不到位,导致人员轻易进入危险区域,那么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无问题。



可管理方已经设置双重隔离和警示标志,也能拿出巡查、检修记录,再要求它对任何非常规进入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就等于把安全保障义务变成结果保证。



这种做法还会形成错误预期:只要结果足够严重,就总能找另一个主体继续赔偿。法治强调的恰恰是权责对应,谁负有什么义务,就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件也提醒家庭,面对高龄且存在精神障碍的亲属,日常照看不能只停留在口头提醒。高速公路车速快,一旦人员进入,对本人和正常驾驶人都会形成巨大危险。



家属依法维权正当,但也要有事实和责任边界。保险公司该承担的赔偿已经处理,管理单位是否另行赔偿,仍然需要证明其存在相应管理过错。



法律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依法履职者不被无限追责。把责任按证据分清,把悲剧与赔偿规则分别处理,比简单套用“死者为大”更接近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