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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男子张某前往朋友家中聚餐饮酒,聚会结束后,张某与同行女子王某一同返回住处

内蒙古,男子张某前往朋友家中聚餐饮酒,聚会结束后,张某与同行女子王某一同返回住处休息。次日凌晨,王某察觉张某身体出现异常,立刻拨打 120 并实施急救,但张某最终送医抢救无效。

事后,张某的父母、妻儿将当晚聚餐的三名相关人员一并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 128 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家属把王某、刘某、陈某一并列为被告后,案件最关键的问题并不是谁最后陪在张某身边,而是张某为什么突然死亡,以及三人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能够证明的联系。

公开的一审判决材料披露了一个此前容易被忽略的情况。2022年11月18日,张某曾因头晕十天到医院门诊就诊。

到了2025年7月10日至11日,也就是事发前一个多月,张某又做了十二通道动态心电图和24小时心率变异性分析,检查提示频发室性早搏,部分呈二联律并有多型性,还出现偶发交界性早搏和夜间较明显的阵发性T波改变。

公安机关调查时,相关人员也提到张某平时说过有高血压,需要服用降压药,有时会感觉心脏不舒服。

再看事发当晚。2025年8月19日,张某到刘某家做饭,晚间由张某主动提出喝酒。张某喝白酒,刘某和王某喝啤酒。

23时左右,张某与王某乘车离开。凌晨4时左右,王某发现异常后立即打120并进行急救,张某送医后于8月20日凌晨5时左右死亡,医院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鉴定数据也很重要。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只有7.73毫克每100毫升。现有证据没有证明刘某、王某存在恶意劝酒。

也没有证明张某离开饭局时已经醉到无法自理。至于家属认为亲密行为诱发心脏问题,现有医疗材料同样不能建立这样的因果关系。

类似纠纷并不是只看有没有共同喝酒。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30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7号就给出了另一种结果。

2018年5月19日,15岁的胡某甲和几名同学在重庆一家餐厅庆祝生日并购买啤酒,饮酒后又相约到湖边玩耍,胡某甲在戏水过程中溺亡。

因为餐厅向未成年人售酒并放任饮用,客观上增加了风险,法院最终判餐厅承担6%的责任。同行学生中,有人共同饮酒。

有人明知下湖存在危险却未充分制止,也分别承担较低比例责任。2019年8月8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江苏泰兴还有一案更能说明问题。张三一天参加五次聚餐,其中四次饮酒,最后又和棋牌室老板王五、赵六喝白酒。散场后张三走到河边要下水,众人阻拦未果,张三坠河身亡。

公安机关检验显示,张三血液乙醇含量达到359.0毫克每100毫升,已经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张三家属于2020年1月19日起诉后,法院认定王五、赵六明知张三大量饮酒。

却没有将张三护送到安全地点或者通知家属,分别承担7%和3%的赔偿责任;较早与张三喝酒的李四以及未共同饮酒且参与劝阻的钱七不担责,二审维持原判。

把这些案件放在一起,乌审旗这起案件的判断就清楚了。法院审查的是具体过错和因果关系,而不是单凭同饮、同行或者最后陪伴这样的身份来定责任。

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参加饮酒,刘某没有被证明存在劝酒行为,王某发现异常后及时施救,张某又是主动提议饮酒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6年8月4日公开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乌审旗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128万余元索赔没有获得支持。

三个案件看似都从酒桌开始,真正决定责任的,是危险是否已经显现,相关人员能否预见,以及有没有采取当时能够做到的合理措施。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