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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街道城管协管员在巡查中,看到一男一女摊贩在摆摊,他不允许,双方发生了争

湖北武汉,街道城管协管员在巡查中,看到一男一女摊贩在摆摊,他不允许,双方发生了争执。男女摊贩率先殴打协管员,打伤了他的脸。协管员的两个同事闻讯赶来,没有劝阻,直接以暴制暴,3人同时出手还击,场面混乱,结局令人唏嘘。
 
这件事发生在晚上9点多,这个时候正是大家出门散步,逛街的高峰期,也正是摊贩摆摊好生意的时候。
 
在一处人来人往的天桥上,就有两名摊贩在摆摊,他们忙忙碌碌,招待着客人,生意还算可以。
 
他们忙碌了一天,就等待这个时刻,这时人比较多,他们一天的收入就靠这个时候了,这个时候也正是他们最努力的时候。
 
这个时候,同时也是城管协管员开始工作的时候,他们要开展夜间市容巡查工作,为了保持市容市貌,他们不允许摊贩们占道摆摊经营。
 
天桥属于人来人往的地方,摊贩好做生意,占道摆摊的情况也就比较多。
 
协管员在巡查过程中,就发现两名摊贩在这里摆摊,虽然他们生意不错,但作为城管协管员,他要上前劝阻,让他们赶紧搬走,这太影响市容了。
 
然而这两名摊贩,那肯轻易搬走,毕竟他们要养家糊口,生活不易,一天的收入就靠这个时间段了。
 
他们看着协管员丝毫不体谅他们的生活艰辛,他们很不服气,就和协管员大吵起来,一个要影响市容占道摆摊,一个要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让摊贩占道摆摊。
 
双方立场不一样,他们就为此发生了激烈的口角。
 
首先激动的是这两名摊贩,他们觉得这巡管员不食人间烟火,不懂他们的艰辛,所以在争吵中,他们情绪激动了,动手殴打了协管员,导致协管员面部受到伤害。
 
这名协管员并不是一人在巡查工作,在不远处,他有两名同事也同时在工作,这两名同事听到这边有动静,他们闻讯赶来。
 
他们发现自己的同事被两名摊贩殴打,他们也情绪激动,本来面对这种情况,他们应该上前劝阻,阻止殴打。
 
但他们并没有合法合规地处理问题,而是选择以暴制暴,三名协管员齐心协力,同时出手还击,殴打这两名摊贩。
 
一时间,场面混乱,围观的人也越来越多了,他们看到三名协管员不顾后果地殴打那两名摊贩,大家都担心会出问题,就报了警。
 
民警赶来,控制了现场,分开了协管员和摊贩,开始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
 
最后三名协管员动手打摊贩,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了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发生这样的事情,是这两名摊贩不对在先,如果他们确实是占道经营,就算是他们生活不易,就算他们的生意不错,也是他们不对。
 
但是他们的行为是不对的,占道经营本来就影响市容,于法不容,于理不对。
 
他们不能因为自己生活不易,就殴打履行职责的协管员,他们将协管员打伤,就已经不占理了。
 
而三名协管员,不能因为摊贩殴打他们,就以暴制暴,这是不对的,这同样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作为协管员,他们的职责是不能让摊贩占道经营,他们要维护市容市貌,这没有错,但以暴制暴,这行为就是不对了。
 
在殴打的过程中,有协管员脱了衣服打,有拿着工具打,这影响真的很恶劣。
 
摊贩殴打协管员,在这个过程中,协管员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他的两名同事加入,三个人同时殴打摊贩,这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
 
由于他们的殴打,他们已经被刑事拘留,如果这两名摊贩,有人是轻伤以上,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摊贩是轻伤以上,他们就会受到刑事处罚。
 
除此之外,他们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这个过程中,两名摊贩所受的伤害,所花费的费用都应当由这三名协管员承担。
 
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当时双方都能冷静处理,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了。
 
那么你对这样的事情有何看法?来源:红星新闻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