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鹤山,男子和妻子结婚多年,却家外有家,和一女子在一起10年,并和对方生了2个孩子,后来男子和妻子离婚。前妻离婚后,才发现男子婚内出轨10余年,起诉女子返还前夫转给她的20余万元,可女子却称:男子转给她的钱是业务来往,不是恋爱赠与。男子承认他赠与给女子的款项是9万元。可法院判决结果出乎意料,前妻败诉了。
黄女士和陈某于1995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有一个儿子。陈某一门心思都在打拼事业上,家里的大小事务,全部是黄女士在操持。
黄女士毫无怨言,把小家打理的井井有条,就盼着丈夫能闯出名堂,一家人过上好日子。
后来陈某成为知名主持人,事业风生水起,在外光鲜亮丽,外人都羡慕黄女士嫁了一个有出息的老公。
陈某混出了头,可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却淡了,两人性格上合不来,日子越过越生分。2024年1月,两人离婚。
可两人分开后,黄女士才偶然得知:陈某从2013年就开始和一个叫罗某的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整整出轨10余年。两人还生下了2个孩子,一个是2021年出生的,一个是2023年出生的。
黄女士懵了:自己辛苦守着家庭,撑着婚姻的时候,丈夫却早就在外面和别人过起了日子,两人还生了孩子,还把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了外人。
尽管她和陈某已经离婚,但她实在咽不下这个口气,愤怒之下,她将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罗某返还陈某转给她的2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还要求对方赔偿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道歉。
面对黄女士的指控,罗某却称自己开有公司,是事业女性,她和陈某在一起时,经济独立,陈某收入不高,没有给她提供经济支持。她和陈某存在业务往来,双方转账大多是资金周转、业务报销,并非恋爱赠与。
陈某承认大概有9万元属于他对罗某的赠与,其余钱款都是正常业务流水。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陈某婚内出轨罗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是不道德的,理应受到谴责。
基于婚外情对第三者的赠与,因有悖于公序良俗,也是无效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对于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撑。
黄女士手中只有笼统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没有暧昧备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证明这20多万全部是陈某对罗某的婚内无偿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黄女士提供证据,无法证明这20余万元是陈某对罗某的恋爱赠与,黄女士要求罗某返还20余万元的诉求被驳回。
除此之外,法院认为罗女士和陈某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是多重因素造成的,不能完全归责于第三者。
罗女士主张的精神赔偿、公开道歉,也因证据不足,不被支持。
这个案件也给我们上了最现实的一课:道德过错,不等于法律赔偿,想要追回夫妻共同财产,必须锁定完整证据链。否则最后只会落得:感情被伤、钱追不回、维权败诉的多重遗憾。
无论男女,都应该守住底线,洁身自好,绝不插足别人的婚姻,给自己留一份体面和清白。
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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