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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一男子和两名女子去酒店开房,只剩一间大床房,男子独自办理了入住手续,两

新疆伊犁,一男子和两名女子去酒店开房,只剩一间大床房,男子独自办理了入住手续,两女子留宿在车上。谁知,结账时被收取150元的车上过夜费,还开了票据。事后男子等人进行了投诉,酒店也退还费用后进行了赔偿,还向男子表达了歉意。原以为事情已经结束,谁料男子转头就把事情曝光在网络上,当地文旅却说:言论不实。

重庆一行人到新疆旅游,正值旅游旺季,当地客房紧张,因为团队有十多个人,行程安排也比较随性,导致酒店预订没有成功。

一行人到达某酒店时,已经到了深夜,酒店也只剩下一张大床房,但同行的是男子王某和另外两名女子。

最后,经过三人商量,王某独自办理了入住手续,另外两名女子住在自己的车里。

据酒店监控显示,他们同行的共三辆车,十多名游客,只有王某一人入住。

进入酒店停车场后,便开始搭天幕,占用停车场地,甚至生火做饭,使用酒店的洗衣机等设施。

本来就是旅游旺季,停车场内车辆进进出出,这一行人突兀的行为,给其他入住的房客带来很大的不方便。

为此,酒店曾推荐其他的酒店和附近的露营场地,请他们离去,但被他们拒绝。

对于占地和使用设施,他们愿意额外缴费,不占酒店便宜,经双方协商,费用为150元。

两天后,7月29日,一行人准备离开,在缴纳150元费用时,他们强烈要求酒店开具正规发票,并备注“车上住宿费”。

酒店方觉得这个名目不妥,就跟对方协商,但对方态度坚决,声称不开发票就报警,为了满足客户需求,酒店按照要求写好了备注。

谁料,王某一行人离开不久,就打了监管部门电话进行投诉。

事发后,监管部门介入调查,酒店负责人道歉,退还了王某一行人150元的费用并额外赔偿1000元。

本以为事情已经妥善解决,没想到,王某一行人又把事情曝光在网络上。

在王某的描述中,他们只有3个人进入了停车场,王某入住了酒店,同行的另外2名女子住在了车上。

第二天,其中一名女子住到了另外一家酒店,车上还有一名女子又单独住了一晚。
为此,酒店收取了他们150元的“车上住宿费”。

也就是说,人家游客把车停在这里,住在自己车上,除了交停车费,还要交住宿费。

这个视角曝光以后,酒店被推上风口浪尖,不得已出来澄清,这才有了开始的监控记录。

除此之外,酒店方还出示了他们的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图,面对镜头直喊冤枉。

见事情发酵,当地文旅也出面发声,直接指出:言论不实。

为了还原真相,当地市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

王某办理了入住手续,酒店与王某之间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就有义务为王某提供相关配套设施。

同行的两名女子没有办理入住,住在了停车场的车上,酒店与她们之间并没有建立服务关系。

酒店停车场属于配套服务,对于没有入住的车辆收取停车费合理。

据酒店监控显示,王某一行数十人,在停车场搭天幕、生火做饭、占用公共区域,在协商时表明愿意支付费用,表明双方达成了一致。

但酒店开具在发票上的备注确实存在问题。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酒店的停车场不是客房,提供的服务是使用,不是住宿及配套服务,住宿费在法律上对应的是客房使用权,不是场地使用权。

酒店开具的“车上住宿费”名目与实际提供的服务性质不符,违法了上述条文。

虽然酒店称是按照客户要求开具,但作为民事主体,酒店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这件事是王某一行人刻意为之,还是另有隐情,酒店都已经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既然相关部门已经立案调查,无论是哪一方,该承担的责任跑不掉,该维护的权利也要争取。

真相只有一个,迟早会水落石出。

信源:长江云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