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和朋友到一家饭店吃饭,4个人花了560元。用餐后,男子在平台给了差评:白灼虾不新鲜,波士顿龙虾有缺胳膊少腿。次日他联系店家开票,可老板娘却说不删差评,不给开票,还说要让男子上热搜。之后老板娘发了视频,发布了男子的工作单位,以及就餐的经过,男子以及家人的照片被人发在了评论区,男子觉得自己被网暴了。他气坏了:自己花钱吃饭,作为消费者,连发个评价的权利都没有了?可老板娘也很刚:可以评价,但是要客观如实评价,我们的虾都是鲜活的,他说死鱼烂虾,为什么还全部吃完了?
叶先生在网上买了一家饭店的团购券,付了340元,这份套餐里包含了波士顿龙虾、老虎斑、白灼大虾、牛腩等菜品。
7月15日晚上,叶先生和2个朋友,以及朋友的小孩总共4人到店用餐,他们到店后,又额外点了220元的菜,这餐饭一共花了560元。
白灼虾上来后,朋友的小孩尝过后,说虾的口味不对,软趴趴的,有些不是很新鲜了,叶先生喊来了服务员。服务员解释他们的明虾都是鲜活的,不存在不新鲜的情况。
波士顿龙虾端上来后,叶先生也感觉有点货不对板,店家团购海报宣传的龙虾个头饱满,整整三大排龙虾肉,可这只龙虾虾肉少,好像还少了一个虾钳。
这顿饭吃下来,叶先生一行人吃的并不满意,他们也提了意见:龙虾不像宣传的那么大,白灼虾个别看起来干干的,牛肉老了一点,鱼也不是很好。
聚餐结束后,叶先生写了差评,说虾不新鲜,龙虾有缺胳膊少腿。
第二天他找店家开发票,对方却说:不删差评就不给开发票,什么时候删差评,什么时候开发票。
对方看到叶先生发的差评后,还发信息给他,说要让叶先生上热搜。
紧接着老板娘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发布了视频,讲了叶先生一行人就餐的经过。
老板娘还说出了叶先生的工作单位,称他是某窗帘店的大领导。
老板娘称当天店里处于爆满等位额情况,叶先生从进门开始就黑着脸,吃饭过程中喊了服务员不下10次,一会说虾是死的,一会说波龙也是死的,还少了一只脚。
当时听叶先生他们说波龙少了一只脚,她还特意赶过去处理了,结果发现一只脚在叶先生的盘子里,另一只脚在叶先生对面同桌朋友的盘子里,她当时就解释了的,腿根本没少。
这个视频一发,事情闹大了,网友们顺着视频,扒出了叶先生的工作信息,连他家人以及孩子的照片都被人扒了出来,叶先生的工作生活全受到了影响。
他觉得特别委屈:作为消费者,自己到店消费后,有权根据自己的体验做出评价,如果店家觉得评论不对,可以通过平台申诉或者走法律途径,店家有什么权利来网暴自己呢?
可老板娘觉得自己也是占理的一方,她拿出自己每天的进货单,证明店里的波龙、明虾、老虎斑都都是鲜活的,如果真的像叶先生说的是死鱼烂虾,那他们为什么会把菜全部吃完了?
她的视频里给叶先生打了码,并没有去侵犯叶先生的肖像权,是叶先生到自己的评论区找存在感,网友气不过,才把他的信息扒出来的,自己只是陈述事实,没有网暴。
至于为什么不走法律途径,那是因为叶先生先在公众平台污蔑自己了,那自己不能在公众平台曝光吗?她认为客户可以评价,但是要客观真实,不能故意差评。
后来两人闹到派出所调解,可并未达成一致,叶先生打算直接起诉。
站在叶先生的立场来看,他觉得自己到店里消费,用餐后,感觉餐品不好,自己根据体验作出客观评价,自己全程没有索要优惠,也没有要挟免单,只是正常行使消费者的评价权。
店家如果不认可自己的评价,可以申诉或者起诉,但是不应该连续发布多条短视频,给自己贴上“恶意差评领导”的标签,并刻意引导网友网暴攻击自己,自己只是一个业务经理,根本不是什么大领导。
从法律角度来说,消费者花了钱,有没有评价的权利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进行批评、建议 。
消费者到店消费后享有法定评价权,可基于真实体验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客观评价,但不得捏造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侵犯商家名誉权 。
这些评价需要客观、真实,不得编造完全不存在的消费问题,不能以差评来要挟商家,索要钱财等。
叶先生就餐后,可以根据自己的体验,就餐品做出评价,但是他在用餐过程中,店家已经跟他指出波士顿龙虾的虾钳是没少的,可他还是在差评中写龙虾有些缺胳膊少腿,这是不严谨的。
事后他也将差评给删除了,这种情况下,店家也应该理智冷静的去处理问题。
店家公开发布指向叶先生的争议视频,如果刻意将叶先生塑造成为“恶意差评形象”,放任网友曝光叶先生及其家人的隐私,这种行为也会涉嫌侵害叶先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益,叶先生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停止侵害。
对此,大家怎么看?
素材来源:1818黄金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