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太难看!”贵州贵阳,一女子帮年迈父母卖一套老房子,挂牌价9000元一平,她特意叮嘱,父母年纪大,不懂行情,价格变动必须联系自己。谁知,中介转头就和女子的老母亲说“行情就7500”,老母亲听信了,稀里糊涂签了电子合同,还收了一万元定金。女子算下来直接亏了十万,要解约还得赔违约金。她冲到中介门店质问,对方理直气壮:“阿姨是产权人,她自己同意的,我们问过她要不要告诉你,她说你工作忙不用。”女子气得手抖,说好的必须通知我呢?老人好说话,就成了绕过我的理由?
据悉,陆敏帮父母处理一套老房子,66平米,父母早年单位分的,地段不错,但二老都七十多了,父亲身体尤其差,进过两次ICU,实在没精力操心卖房的事,就全权委托给了女儿。
陆敏把房源挂在“某壳找房”上,对接的是某房产经纪公司的中介小文,她想得很清楚,父母年纪大,对市场行情两眼一抹黑,价钱的事必须自己把关。
她特意加了小文微信,电话里反复交代:房子的定价、调价、包括最终买卖沟通,必须由她来对接,不要直接找她父母。对方满口答应。
参考周边成交价,陆敏把单价定在九千多一平,总价59.8万。挂了几个月,看房的人有,但出价没到心理预期,就继续挂着。
8月2号下午,陆敏正上班,突然接到母亲电话,语气慌张:“敏敏,我把房子签了。”
陆敏脑子嗡的一声,签了?跟谁?多少钱?母亲说小文约她去店里,说有人看中了,问她能卖多少,她问中介现在行情,对方说7500一平,她就同意了。
陆敏算了一下,按7500算总价才49.5万,比她挂的59.8万整整低了十万。更让她火大的是,母亲说房产证都没带,证在陆敏手里保管。
母亲本来跟中介说签不了,对方说没事,先签电子合同,明天补证件,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太,平时用手机都费劲,电脑屏幕上密密麻麻的电子合同条款能看懂什么?
母亲说根本没人跟她提什么定金、违约金。但合同确实签了,买方当场转了一万定金。
陆敏让母亲赶紧解约,中介回复:可以,但按合同要双倍返还定金,赔两万。后来讨价还价降到八千。
陆敏冲到门店质问店长:“我是不是明确说过任何调价必须经过我?”店长说阿姨是产权人,跟她对接没问题。
店员小文插了一句:“我问过阿姨要不要跟姑娘说一声,阿姨说不用,她工作忙。”母亲承认确实说过这话,但强调根本没人告诉她签了不卖要赔钱。
两边各执一词,谁也拿不出证据。
陆敏咨询了朋友,得到的回复是真要打官司陆家不占理,最后母亲心脏受不了折腾,陆敏只能认栽。
协商结果是退还一万定金,另赔七千违约金,合同解除。一进一出亏了一万七,房子还没卖成。
对此,有网友说,这中介就是欺负老人不懂行情!明知道挂牌价是9000,转头跟老太太说7500,这不是忽悠是什么?产权人不懂价格,你中介不懂吗?专挑老人下手,吃相太难看了。
也有网友说,中介确实有义务告知市场价,但最终价格是业主自己同意的,没人按着老太太的手签字。老太太自己说了“不用告诉女儿”,中介照做有什么错?
从法律角度,中介绕过陈敏让其老母亲降价成交的行为如何评价呢?支付7000元违约金是否合法合理?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陆敏已通过微信和电话明确告知中介调价及签约须经本人确认,该约定虽为口头形式,但口头形式亦为合法合同形式。中介违反该约定,属于履行委托服务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负有如实报告义务,对于高龄老人,中介在解释电子合同条款时负有特别提示义务,尤其是关于“定金罚则”等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
若中介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老人清晰解释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则其在告知义务的履行上存在缺陷。
基于此,陆敏或可适当主张中介赔偿损失,但具体损失多少,需要举证证明。
不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
张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合同并收取定金后单方解约,其行为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
如严格按照定金罚则,陆敏一方应该是支付2万元赔偿金,但经协商降至7000元,该金额低于法定标准,对陆女士一方属有利结果。
而且,该笔赔偿金是支付给买家,而不是中介,基于合同相对性,这笔费用支付不因中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受到影响。
由于陆敏一方和买家已签订解除协议并实际履行,该协议合法有效,事后难以推翻。该协商结果已考虑到老人的认知状况,在法律层面并无不当。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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