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公公让儿媳妇早睡早起,可以早点怀孕,可是儿媳妇偏偏喜欢打游戏,不到凌晨一两点是不会睡的,所以公公让儿媳妇必须在晚上10点前睡觉,儿媳妇当然不同意,转身就去外地打工了,把丈夫一家人晾在那里,最后,公公带着儿子去民政局,通知儿媳妇赶紧来离婚,他们家不要这个儿媳妇了,儿媳妇也生气了,离就离,当初说好的每个月给三五千的生活费,还不用干活,可刚进门的第一天,就给自己下命令,要么生个孩子,要么去找工作上班,这谁受得了?
江先生当初找到小香做儿媳妇,那也是没有办法。
自己儿子小江已经31岁了,人长得那么帅气,可是说话、听力都远低于常人,即使戴了耳蜗也不行。
就他这样的个人条件,很多健全的姑娘根本就不愿意嫁。
但是江先生又不愿意找有残疾的人做儿媳妇,所以就想着凭着自己的实力,挣下丰厚的家产,风风光光娶一个健康漂亮的女子做儿媳妇。
只要儿媳妇一怀孕,自家就有后代了,儿子的未来,他们也不用再担心。
他们可以帮着儿子、儿媳把孩子养大,不用小两口操心。
这样一来,儿子老了,也不至于孤单在世、没人看管。
所以他才找了可以跨省介绍姑娘的中介所,娟姐很快就给他介绍了一个广西姑娘,名叫小香。
小香长得乖巧,还是00后,样貌各方面都配得上他们家,唯独娘家条件差一点。
不过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小香才愿意远嫁过来。
婚前他们许诺小香,嫁过来不用干活,每个月给她三五千零用钱,只需要照顾好丈夫和自己就行。
还承诺,如果小香愿意做生意,可以在当地给她开个水果档口。江先生就在嘉兴卖水果发家的,挣了不少家业。
到时候,他们也同意小香把哥嫂接过来上班,给他们开工资,也算帮扶娘家。
小香一听,就动心了,不用干活还能有钱拿,还能帮扶娘家,当即就答应了婚事。
可是结婚没几天,公公就变了态度,催促她赶紧找工作上班。
小香才二十几岁,娘家虽然穷,但从小到大也没被苛待和管束过。
所以,她没有立刻出去工作,而是每天在家打游戏、点外卖,晚上也不愿意和身体有缺陷的小江同房,一直分房住。
小江只是听力和表达有障碍,并不是不懂夫妻之事,心里特别委屈,就向父亲告状,说不想要这个儿媳妇。
之后江先生多次找小香沟通,让她一定要早睡。
家里做水果生意,每天五点就要起床干活,她七八点还不起床,实在不合适,要求她以后必须晚上十点之前睡觉。
同时也暗示小香,要和自己儿子正常同房相处,不要一直单独分房。
可小香根本看不上小江。
自己只是简单点个外卖,小江都会拍照发给公公。
紧接着江先生就会打电话狠狠批评小香,甚至还专门给小香的父母、哥哥打电话,让家人一起批评、教育她。
小香直言,这样的家庭,自己根本没办法过一辈子。
在江先生眼里,小香既不愿意生孩子,又不愿意上班干活,索性决定损失几十万也要离婚止损,大不了再重新找。
其实,小香并不是不愿意和小江好好过日子,只是公公管得太严,让人实在接受不了。
可离婚这件事,江先生父子从来没有和小香商量,直接单方面通知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
因为他们觉得,无数次沟通劝导,小香都是口头答应改正,行动上一点不改。
儿子已经31岁耗不起。
两人认识三天就闪婚,在一起已经一年半,再耗下去,儿子年纪更大,更难找对象,更没人愿意给他生孩子。
面对离婚,小香也很硬气,说分开可以,但是14万8的彩礼,一分不退。
这段婚姻,江先生前前后后花了55万。
为了早点和小香撇清关系,这点彩礼他可以不要。
但是江先生坚决要求娟姐,退回7万的中介费,不为别的,就为给自己讨一个公道。
当初相亲,娟姐不让双方交流、不让加联系方式,全程只谈彩礼、中介费、五金。
现在回头看,流程冰冷生硬,让人感觉像套路婚配。
可娟姐坚决不退钱:小香不是不愿意过日子,是你们婆家管控太严、主动提出离婚的。
你们婚前承诺的待遇婚后全部反悔,就连说好的五金,最后也不承认,换谁来当儿媳妇都过不长久。
我们中介只是搭桥牵线,只负责帮你们促成结婚,难道还要负责帮你们生孩子吗?
所以不管江先生怎么讨要说法,娟姐态度坚决,合法办事、一分不退,让江先生自己反思。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婚介不让私下联系属于防跳单的行业常规,不算违规。
江先生想要退中介费,关键看服务合同。
如果合同只约定介绍对象、促成领证,婚介完成服务,退费难度很大;
只有婚介有虚假陈述、做出过保证婚后生活、生育的承诺,并且握有证据,才有可能争取返还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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