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女子跟丈夫刚结婚,怀上了婚外男人的孩子,之后女子告诉了丈夫,丈夫对此知情。婚后第二年,二人离婚,对婚内财产、债务都分配完善。离婚不离家,三个人继续同居在一起,但是孩子的抚养费一直就是女子自己承担,没想到,6年后,男子又上诉了,说自己被骗,前妻生的孩子不是他的,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1.4万元。
虽然妻子有错,但是中间相隔太久,抚养费也都是妻子自己出的,男子还提出这样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红星新闻,8月7日报道。)
这个案件,跟很多类似案件有个本质差别——本案一开始妻子就告诉男子,怀的孩子不是他的,男子也没出生活费;而有些案子是妻子一直隐瞒,欺骗了男子的抚养费。
所以说,核心点不一样,最后会怎么判呢?
回到本案,男子吕某跟女子赵某二人登记结婚,结婚第二年生育了长子小吕。
要说这个孩子,关系有些乱,在还没跟吕某结婚的时候,她就怀上了。
怀孕期间,赵某也跟丈夫表示,肚子里的孩子不是他的,当时吕某考虑了很久,也没有做出其他的表态。
但是孩子不是他的,这个吕某是知情的。
也是在婚后第二年,两个人的关系还是因此生了嫌隙。
同年,二人决定离婚,并且也签订了离婚协议。
就在签订协议之后,吕某委托了检测公司,专门对自己跟小吕的关系进行了检测,确定这个孩子,跟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
不过这个证明,吕某就一直放在自己身边,总感觉哪一天,可以用得到。
跟妻子赵某离婚之后,吕某跟赵某,还有小孩,也都还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本着离婚不离家的原则。
因为知道这孩子不是他的,吕某几乎就没有给孩子付出什么生活费,后期全都是赵某自己出钱在抚养孩子。
同居关系期间,可能也还存在一些吃穿用度之类的,这些吕某还悄悄的记了账,跟亲子检测一样,他总感觉之后跟前妻,还有官司要打。
之后,到了2025年,吕某跟赵某二人正式分居,不再居住在一起。
而这个时候距离孩子出生也有五六年了,吕某真的把前妻给告了。
说被妻子欺骗了6年,给她抚养孩子,孩子到头来并非是自己亲生的。
据此,吕某提出了上诉。
这样看,总感觉吕某蓄谋已久。
上诉之后,吕某提出了11.45万元的赔偿费用,要求赵某还钱。包含他照顾小吕的抚养费9.4万、精神损害费2万等等。
赵某则开始辩称:
第一、怀孕的时候,吕某就知道这件事;第二、孩子出生后不久二人就离婚了;第三同居6年期间,都是自己给孩子抚养费,吕某都没有付出。
看到赵某的抗辩,吕某又慌了,调整了诉讼,要求合计赔偿4.1万,不需要11万多了。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相关部门的认定是:
早在怀孕期间,妻子已经如实交代,吕某早就清楚,当时也没有说要求返还抚养费,也没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多年后才起诉,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是孩子生母在支撑,这类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驳回吕某的诉求。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构成欺诈性的抚养的前提是,男方被欺骗,不知情,本案女子刚怀孕,就告诉了男子真相,男子知情,不存在被欺诈。
《民法典》第985规定,结婚后,一方存在欺诈的行为,另一方可以据此索要各项损害赔偿。
而本案中的女子,在怀孕的时候,已经如实告诉了丈夫这个孩子并非他的,男子对于这个事情完全知情。
没多久之后虽然离婚了,但是继续跟女方同居,同居期间,男方也没有做出很多的抚养费,几乎是女子自己承担。
所以说,男方也不存在太多的实际财产损失,不满足不当得利,不属于被欺诈。
最后,男方提出的请求,相关部门判定,不予支持。
不过有人说,男子的人格权没有被侵害吗?
《民法典》1183规定,人格权侵权的成立需要有故意隐瞒、欺诈、侵害人格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本案中的女方,已经如实告知了实情,不存在故意欺骗的行为,所以也就不构成侵权。
到最后,男子还主张赔偿精神损害费用,这个也没法得到支持。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