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深夜跟4个男子来到山上,本来说要帮忙没想到被骗了,4个男子先后配合着对女子实施了侵犯行为。事发之后,男子全潜逃了,女子记得有个人留着长发,有个人脸上还有痣,很快就抓到了这4位男子。到案后,这些人开始隐瞒实情,交代的时候说谎,虽然如此,办案人员深挖细查,用完整的证据链还原了事实,给女孩讨回了公道。
(闽南网,8月7日报道。)
这个案件,发生在15年前。
事发这一天晚上,女孩小红表示,那年她才15岁,被家旁边的4个男人给欺骗了,说需要小红帮个忙。
小红是个热心肠,就带着4个男子出去。
随后四位男子带着小红来到了后山,在一处偏僻的山头,男子们就开始展现出本性。
这4位男子,不做好事,分工协作,将小红就在荒山野岭的地方,将小红给侵犯了。
而且当时还是轮流的,对小红的伤害比较大。
完事之后,四位男子都逃离了现场,小红受伤倒地。
等到小红反应过来,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小红表示,对这四个男子不认识,也不熟,虽然当时看不清楚,小红还是能记得两个关键点。
一个就是,其中一个男人是留着长发。
还有一个就是,其中一个男子脸上有痣。
对于这样的描述,很快办案人员就先确定了其中一个男子杨某。
其他的几个男子,仍然在潜逃中。
杨某伟到案之后,他自己供述了作案的过程,并且承认自己确实做了违法的事情。
之后进入到审查阶段,杨某开始翻供,说自己没有做那事,只不过提供了帮助。
当时根据杨某的供述,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后来获得了缓刑,实际执行刑期是4年2个月。
后来另一个男子杨某龙到案,他表示自己也是参与了帮助,审理之后,依法也被判了5年。
到底谁在说谎?案件还在继续审理。
杨某龙到案之后,杨某西也主动到案,他也对案发的事情进行陈述,承认当时也就是做出了帮助的行为。
杨某西也被上诉,但是这些人的供述,很明显,就存在前后矛盾。
也就是说,小红陈述,有两个人帮助,两个人侵犯,现在3个人说帮助,到底谁在说谎?
再后来,最后一个男子,杨某云也被抓获,他也是承认,自己就是提供帮助,其他就不说了,闭口不谈。
如今这4个人,都不肯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说自己不是主犯,就是从犯。
办案人员决定,要深入调查,更换了审讯方式。
结合小红可以清楚的看到,一个长头大,一个脸上有痣。
所以说,杨某西是长头发;杨某伟脸上有痣。
基本可以确定,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是谁,显而易见。
果然,一番拉家常式的审讯之后,杨某西、杨某伟主动交代了,自己确实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人。
最后判定,杨某西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杨某伟结合之前的判定,还需要继续判定6年10个月。杨某云,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只能说,这些人就是罪有应得,小红对于最后的判决结果也很满意,她终于可以过上平静的生活,心理的伤害,以后再慢慢的疗愈。
《刑法》第 25 条规定,以暴力方式,对女性实施侵犯的行为,参与行为的人都构成共同犯罪。
案中的四位男子,实施了共同犯罪。四个人都具备了犯罪的主观故意,分工配合完成协作,均属于侵犯罪的共犯。
案件的重点在于,四个人分工完成,诱骗女子来到了偏僻处,对女生一个人进行了侵犯,也适用于轮流的加重情节。
《刑法》第 26、27 条规定,核心实施行为的人,属于主犯,协同作案的人,属于从犯。
这是区分主犯、从犯的主要依据。
从本案来看,两位男子是协助帮助,另外两位男子则是轮流了。
作为主犯来说,需要对全部的犯罪承担主要的责任,后面帮助的人,分工协作,也是犯罪得以完成的关键。
根据案件的过程、性质、产生的后果,法律实务认定,主犯依法要被判重罪;而分工帮助的两个人,也是犯案的主要人物,对犯罪起到重要作用,也要被法律严惩。
案犯之后,有两个人说谎,不能成立坦白(如实供述的行为),之后不可能获得坦白从轻的情形。
信源:闽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