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爆料宿州同城 安徽证监局:关于对宿州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宿州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