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男子做亲子鉴定发现大儿子非亲生后,气得与妻子协议离婚,但二人仍同居在一起多年。之后男子起诉前妻,要求对方支付白白抚养大儿子6年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然而前妻坚称在怀大儿子时,男子就已经知晓大儿子不是他的了,而且自从大儿子出生后,一直都是前妻自己在照顾着,男子根本没出过一分钱,所以拒绝男子提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14240元。法院判了!
据悉,男子吕某与前妻赵某是在2019年3月8日结的婚。9月22日,赵某生下了儿子小吕。由此可见,这儿子在二人结婚前就已经怀上了。
在2020年7月份,吕某带着小吕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不出他所料,大儿子不是他的种。
同年8月份,吕某就果断与赵某协议离婚,并对双方的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处理。可谁知道吕某怎么想的,在二人协议离婚后,仍继续生活在一个屋檐下,直到2025年6月份才正式分居。
因此,吕某就将赵某告上了法院,坚称自己一直抚养大儿子6年多时间,所以要求赵某支付欺诈性抚养费9424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共计114240元。
然而在庭审中,吕某又突然将抚养费从94240元,降到了21080元,精神损失费不变。
不过,赵某却有不同的说法。赵某坚称在自己怀孕期间,吕某就已经知道小吕不是他的儿子了,而且自己在2020年6月1日,遭到吕某家暴后,就已经独自生活,亲子鉴定是7月份才出的。
因此,吕某根本就没有抚养过小吕,更不存在精神损失费。
双方各执一词,而且陈述内容差别很大,那法院会作何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吕某作为原告方,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虽然吕某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但也仅仅只有这一份证据,其未提交抚养过小吕的证据。
其次,根据吕某与赵某的协议离婚约定,在吕某明知小吕不是他亲儿子的情况下,二人离婚时也没有在协议中针对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作出过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既然吕某在离婚前就已经知道小吕非亲生儿子,但他没有在离婚协议中主张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就视为其放弃了这个权利。
更何况从二人签订离婚协议至今,已经超过了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吕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很多人第一反应都会同情男方,白白替别人养了6年的孩子,情感、金钱双重付出,最后一分赔偿都拿不到,心里肯定委屈。
但从理性角度来看,男方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男方所说属实,他都知道儿子非亲生,为何还继续与女方同居生活6年,还白白给人养孩子?这实在说不过去。
更何况,男方在离婚时明明可以直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却一直拖了5年多都没有起诉。
那到底男方有没有抚养过这个“儿子”,只有他自己知道了。法院的判决从理性角度来说,没有任何问题,因为二人已经是协议离婚了。
这件事也给所有已婚人士敲了个实实在在的警钟,如果婚姻中发现配偶存在重大过错,别拖着、别心存侥幸,想要经济补偿一定要在离婚时同步处理,时间一长维权难度直线上升。
同时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婚姻中遭遇欺骗、背叛,要及时留存鉴定、聊天记录等证据,第一时间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这才是保护自己的最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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