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带着女伴去酒店发生关系后,没穿衣服就直接睡了。谁知凌晨有人用房卡开门,而且直接进入房间开了床头灯,把女伴的身体全看光了。事后,男子一直安抚女伴到天亮,才去找酒店前台讨要说法。酒店也承认了存在过错,但只同意延迟退房并补偿200元,最终又改为退还全额房费350元。
据悉,8月1日晚上,尹先生带着女伴到深圳游玩,二人入住当地一家假日连锁酒店。
虽然二人已经玩了一天,十分地疲惫,但洗完澡躺在床上后,二人还是忍不住发生了关系,结果二人累得连睡衣都没穿,直接光着身子睡着了。
凌晨3点30分,尹先生和女伴已经进入深度睡眠,结果床头柜的灯突然被打开了。尹先生的女伴被惊醒后,发现一名陌生男子正站在床头,眼睛直勾勾地盯着自己的隐私部位在看。
女伴当场被吓的尖叫了起来,立即拿起被子裹住身体,然后叫醒了尹先生,而那名陌生男子也随之退了出去。
由于刚才的惊吓,让女伴一直处于恐惧和羞耻之中,心理防线崩溃,浑身止不住发抖。
尹先生见状,强压下震惊与怒火,整夜都在安抚受惊吓的伴侣,一直陪伴到清晨6点多,才勉强稳住了女伴的情绪。
之后,尹先生立即找酒店前台讨要说法,然而酒店前台已经知道有人走错了房间,但一直没有找尹先生道歉以及安抚,这让尹先生十分不满。
不仅如此,后续协商赔偿的过程更是充满敷衍,酒店虽然承认了错误,但最初只提出给予延迟退房福利,外加200元现金补偿。
尹先生无法接受,这间房都要350元,可安全系数差到了极点,更重要的是女伴遭受了严重精神伤害。在反复和酒店负责人沟通交涉后,对方这才松口全额退还350元房费,但只字不提赔偿一事。
记者介入调查后发现,酒店始终没有去查那名陌生男子到底是谁,只是自行猜测对方是其他住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酒店作为住宿服务经营者,有义务建立完善房卡管理、客房巡查、访客核验制度,规避外人擅自闯入客房的风险。
可涉事酒店在房卡权限管理上出现严重失误,致使无关陌生人能随意刷开已入住客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退还房费是必须的,这是酒店的违约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代价。
与此同时,由于陌生男子的突然出现,导致尹先生的女伴被看光,这使得其女伴遭受强烈羞耻、恐惧,产生严重精神损害。
因此,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仅退350元房费,赔偿标准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
尹先生如果打算继续追究,仍可以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失费。
最后,连锁大品牌酒店的确相对靠谱一些、管理更加规范一些,可涉事酒店却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让顾客在酒店内的隐私遭到了侵犯。
希望涉事酒店好好整改,否则不介意市监局的执法人员上门亲自要求整改。
同时作为消费者,我们不能完全寄希望于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入住酒店时一定要养成安全习惯:进门立刻扣防盗链、反锁房门,夜间睡觉拉紧窗帘,遇到有人敲门先看猫眼,并致电酒店前台核实等。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