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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的房子被征收了,但拆迁金额没有谈拢,他的房子就被认定为危房,要求立刻拆除,男

男子的房子被征收了,但拆迁金额没有谈拢,他的房子就被认定为危房,要求立刻拆除,男子还没有同意,流程就走完了,他的房子被强拆了。
 
王某听说自己的房子被征收了,还是有点喜出望外,但很快,他的心情一落千丈。
 
因为房子拆迁的金额,与他心里的预期相差太远了。
 
本来,房子被征收,可以获得一大笔补偿,对于普通人的王某来说,这也可以大大地改善他的生活,但是,补偿的金额实在是太低了,他真的无法接受。
 
他无法接受补偿的价钱,征收方给的补偿又只能那么多,双方便因为价格没有谈拢,事情就这么僵局下来。
 
就在这个结果眼上,工作人员居然找人来给房子做鉴定,然后直接给出鉴定报告,说这套房是危房,并且达到了D级。
 
既然是危房,工作人员就马上采取了排危处理措施,他们要求立刻停用房子,并且马上拆除。
 
既然他们已经做出排危处理,相关部门也马上作出相应的回应。
 
先是住建局还有园林局,他们给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他们告诉王某,要配合危房处理,这套房子不能再出租,也不能住了,需要配合拆除的工作。
 
紧接着街道办也给出了回应,他们也给出了《危险房屋治理告知书》,也要求王某停止使用房屋,并且也要采取排危处理措施。
 
他们还告诉王某,由于台风比较多,下雨量也一直加大,在这种极端的天气,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隐患,如果再住在这套房子里,对居住人会造成很大的伤害,他们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本来这套房子也是纳入了拆迁范围,既然是危房,不住便可以了,等价格谈拢,他们该怎么拆就怎么拆。
 
王某是这么想的,让他意想不到的是,这些通知才到他手里,他的房子居然被强拆了。
 
这动作也太迅速了,王某的事情还没有解决,价钱也没有谈好,这一强拆,在别人看来,王某不同意补偿金额也得同意了。
 
偏偏王某不服,他认为自己的房子被强拆了,这强拆的行为不对,王某认为,他的房子补偿金额没有谈拢,事情还在沟通中,不能仅凭一句是危房就直接给强拆了。
 
不服的王某将街道办告上了法庭,让他欣慰的是,一审法院认为,街道办的强拆行为是违法的。
 
王某以为得到这个结果,他的房子补偿金额就好办了,可没想到街道办不服这个判定,提起了上诉。
 
这一上诉,王某忐忑不安了,如果这件事一直纠结下去,恐怕他的补偿金额无法完成,最后只能妥协。
 
街道办之所以上诉,是因为他们认为,他们是在排危,是为了人身安全,他们的行为不是拆迁行为。
 
但是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为何二审要驳回上诉?
 
二审之所以驳回街道办的上诉,其根本原因就是,他们已拆危房代拆迁,这本来在程序和目的上,在法律上,依据都是不足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王某的房子,在征收范围,那么就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可是在这件事当中,王某在补偿金额上,还没有谈拢,街道办就越过征收程序,以危房为由,直接拆除房子,这是不对的。
 
因为危房拆除和征收拆除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一旦以危房拆除,即使补偿金额还没谈,房子就被拆除了,这显然在规避法定征收程序。
 
回顾整件事情,对于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如果没有走完征收补偿的程序,街道办,就以危房为由拆除房屋,实质上就是以拆违促拆迁,他们的目的是不合理的。
 
房子一旦纳入征收范围,所有的拆除,补偿,不应当按照拆迁征收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南方+客户端 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