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公司竞标同一个项目,查完社保发现:代理人全是同一家公司的员工
该项目是某地政府教材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X、Y、Z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加磋商,最终X公司成交。当地财政部门在专项整治中收到举报:X、Y、Z三家公司涉嫌恶意串通,经调查发现三条关键证据:
证据一:代理人身份关联——X公司代理人a、Y公司代理人b、Z公司代理人c,三人全部在X公司缴纳社保,均为X公司员工。三家公司委托同一公司的员工办理磋商事宜。
证据二:响应文件雷同——X、Y、Z三家公司的响应文件中,部分内容异常一致,存在由同一人编制的高度嫌疑。
证据三:行为人自认——面对调查,X公司承认串通行为。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认定X、Y、Z公司构成恶意串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三家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列举了恶意串通的典型情形,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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