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广东广州,有个租客,每月房租3850块。谁知,租客刚转完钱,房东来了一句:“提现扣了我3.85,你给补上。”租客当场就懵了,合同上写得好好的,可以用微信支付,怎么转账的手续费还得掏?他把合同截图甩过去,上面“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形式支付”几个字清清楚楚。房东不认这个理,咬定是租客选了微信才让其亏了手续费。两边谁也不松口,几块钱的事闹得全网看热闹。租客至今一分没给,房东也没再吭声。
据悉,2026年8月1日,一位租客小陈(化名)爆料称,自己和房东老张(化名)陷入了一场令人哭笑不得的“拉锯战”,矛盾的焦点,不是房屋漏水,也不是家电维修,而是微信零钱里那笔3850元租金在提现时,被平台扣掉的3.85元手续费。
这是怎么回事呢?
时间倒回到小陈刚搬进这套位于广州某老旧小区房子的时候,他和房东老张在中介的撮合下,签下了一份标准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里关于租金支付,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形式支付给甲方”。这句话,在当时看来,只是个技术选项,就像问你是用现金还是刷卡一样平常。
老张是个老广,习惯了实在的现金往来,但为了顺应潮流,也开通了微信收款。小陈是个小年轻,手机就是他的钱包,能扫码绝不掏卡。
两人当时相视一笑,都觉得这条款灵活方便。谁也没想到,这“/”符号,会变成一道横亘在两人之间的数学题。
小陈入住后,过去的几个月的租金,小陈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微信转账给老张。老张收到后,也从未多说什么。
2026年8月1日,又到了付租金的时间,小陈没有任何犹豫,习惯性的通过微信的方式支付。
可这次,老张没有像往常一样回复一个“收到”,而是突然说微信提现到银行卡要扣3.85元手续费,这是小陈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导致的,要把这笔提现费转给自己。
小陈看着这条消息,第一反应是愕然,随即觉得有点好笑。
他翻出手机里存着的合同照片,截取了支付方式那条,回敬给老张:“张叔,您看合同写的,‘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形式支付’,我按约定用微信转了全额租金,履行完毕了。这提现费是微信平台收您的,不是我收的呀。”
老张的回复很快,带着长者惯有的逻辑:“小陈,话不能这么说。合同虽然写了两种方式,但你如果选银行转账,我一分钱不用扣。既然你选了微信,那这手续费就是因为你选择这种方式产生的额外成本,自然该你承担。这不是我多收你钱,这是平台收的,我只是转交。”
小陈被这“转交”理论逗乐了,回复道:“张叔,微信支付是您认可的方式,我付了3850,您收到了3850,我的义务就完了。至于您账户里的钱怎么变成银行卡里的钱,那是您和微信之间的服务关系,跟咱们的租赁合同无关啊。”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展开了一场关于“支付完成”与“资金到账”定义的辩论。
小陈觉得老张是在“薅羊毛”,连几块钱都计较;老张觉得小陈不懂事,为了三块多钱跟他这个长辈抬杠。
最后,小陈强硬地没有转账那3.85元,而老张也撂下话:“账没清,这不算完。”
事情陷入了僵局,小陈心里憋屈,转手将这段经历发到了社交媒体上,他原本只想吐槽一下,没成想,这条帖子引发了热议。
有网友说,房东老张纯属无理取闹,合同最大,写了微信支付就是微信支付,没写提现费就是房东承担。
也有网友说,如果金额大,提现费确实是一笔成本,房东不计较,不代表没这个权利。而且合同没有约定净收租金,如果约定实收3850,那手续费就该租客出。
那么,从法律上看,小陈是否有义务向房东支付那笔提现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小陈和老张的租赁合同仅规定了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通篇未出现“提现费”“手续费由租客承担”等表述。“/”符号在法律上通常理解为选择关系,而非“选择A须承担A的衍生费用”。
老张将“微信支付”解释为“租客须额外承担提现费”,属于对合同条款的扩张解释,超出了文义射程,不应支持。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小张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850元,款项已足额进入老张微信账户,租客的租金给付义务已全面履行。
提现是老张收到租金后对自身资金的处分行为,属于老张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与租赁合同无关。
该费用的产生以老张主动点击“提现”为前提,属于老张自主选择的结果,不应转嫁于小陈。
此外,从交易习惯来看,在此前的几个月,双方一直通过微信支付,老张从未提出异议,这已经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交易习惯。老张突然要求支付提现费用,有违诚信原则。
因此,小陈按约足额支付租金后,老张另行索要提现费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