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大谱!”辽宁大连,53岁男子被指控杀害小他20岁的女友,并从楼上直接将女友尸体丢下。后一审法院判处男子死缓,但案件发回重审后,又因证据不足,改判无罪,男子也申请了国家赔偿。然而女友家属不认可无罪判决,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遭拒后又向最高检察院申请了抗诉,最终这起案件得到了改判,男子重新被判了刑。
据悉,男子辛某曾是大连一家家具公司的总经理,经济条件优渥。在辛某离婚后,53岁的他结识了年仅33岁的女子张某某,二人很快便发展为情侣关系。
但是辛某当时仍和前妻一起居住,所以在张某某提出要结婚时,辛某百般推脱,而且还不让张某某去他家里。
张某某在得知全部真相后,内心积满委屈,两人开始频繁爆发激烈争吵。争吵中,张某某屡次放出狠话,扬言要前往辛某任职的公司公开二人的关系。
辛某被张某某威胁后,感到十分愤怒,从而产生了强烈的报复与灭口念头,悲剧的导火索就此点燃。
2015年3月5日晚上7点至次日凌晨4点,张某某在位于小区9楼的自家住宅内,再次和辛某爆发争吵。
期间张某某大喊大叫,情绪彻底失控。辛某为阻止对方继续闹下去,死死捂住了她的口鼻,最终导致张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之后,辛某将张某某的尸体从9楼抛下,刻意制造出坠楼自杀的假象,随后清理现场痕迹,于凌晨4点多匆忙离开张某某的小区。
2016年1月,当地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辛某提起公诉。8月份,一审法院判处辛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辛某拒不认罪,当庭提起上诉,谁知二审法院以案件证据存在漏洞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在重审阶段,一审法院梳理出4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疑点:
其一,无法精准锁定被害人的死亡时间;
其二,缺少客观物证确认作案工具与致死外力;
其三,辛某离开小区到尸体被发现存在两小时的空白期;
其四,现场遗留足迹未完成比对、被害人手机下落不明,甚至无法排除案发后有第三方进入房间作案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由此可见,证据不足,且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就是疑罪从无的原则。
因此,在2018年1月份,一审法院以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不足以认定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当庭宣判辛某无罪。
辛某获得无罪判决后,立即申请了国家赔偿,并且顺利获得了赔偿。
然而辛某被宣告无罪后,张某某的家人不服,市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但之后又撤回了。
2018年11月份,张某某家属向省检察院申诉,要求重启案件,追究辛某的刑责,但省检察院直接驳回了张某某家属的诉求。
在走投无路下,张某某的家属只能逐级向上申诉,最终闹上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受理申诉后,判断原无罪判决存在重大错误,立刻组建专班重启全面侦查复查,针对原审所有疑点逐一攻坚取证:
首先,工作人员通过尸检、进食记录精准锁定被害人的死亡时段为凌晨3至4点;
其次,工作人员调取手机定位、通话记录、车辆通行数据等,证实辛某在凌晨4点39分才离开张某某家,足以说明张某某死亡时,辛某还停留在屋内;
第三,在重新对现场足迹鉴定后,倾向认定为辛某所留;
第四,当时房间内仅检出辛某与张某某两个人的DNA分型,且门锁完好、家中现金首饰全部留存,足以排除第三人入室作案的可能性;
第五,辛某曾供述自己有捂住张某某口鼻的行为,这与张某某的死因相吻合。
综上,辛某的作案动机、行为、物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2022年2月,最高检正式向最高院提出抗诉,明确原无罪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最终,法院开庭重审此案,认定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辛某自然不服有罪判决,好不容易都判无罪了,于是提起上诉,但遭到了驳回。同时法院要求辛某退还国家赔偿,并启动司法救助,弥补张某某家属的损失。
从这起案件来看,疑罪从无并不代表就一定无罪了。只是当下证据不足以定罪,后续如果搜集到完整客观证据,且能排除合理怀疑,案件还会重新审理。
当年法院判辛某无罪,是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再加上当年侦查阶段很多细节没有做实,所以法院不敢乱判,以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这个案子也给所有办案人员敲响警钟,命案侦查必须把每一条线索落实到位,不留空白疑点,才能避免案件反复审理、被害人家属长期奔走申诉,节约司法资源,更快还给当事人公道。
最后,现实生活中,情侣、夫妻吵架是常见的事,但大家切忌不要动手,如果感情不合分开即可,而一旦动手且控制不住,可能会面临两败俱伤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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