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还是天使吗?”江西抚州,一名两岁多的孩子因呕吐腹胀被送到医院,急诊医生接诊后只给补液,没做进一步检查,交班后就下班了。白班医生接着沿用同样方案,眼睁睁看着孩子病情越来越重。家长见势不妙赶紧转院,但孩子在途中就没了心跳。事后鉴定,这是最严重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存在漏诊、延误治疗等重大过错。事后,首诊医生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判了一年有期徒刑。与此同时,家属向医院主张,索赔超百万。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4年2月17日凌晨三点多,一位神色焦急的家长抱着一个两岁多的孩子冲进了某医院,孩子的母亲带着哭腔向值班医生韩某描述:孩子从半夜开始频繁呕吐,肚子胀得厉害,哭闹不止。
韩医生是这家医院急诊科的一名主治医师,拥有多年的临床经验。他接诊后,对患儿进行了初步的体格检查,腹部听诊等基础操作。
之后,韩医生采取了当时他认为最稳妥的方案:保守补液治疗,他开具了医嘱,为患儿补充液体,以纠正可能因呕吐导致的脱水及电解质紊乱,并安排护士为患儿输液。
在急诊病历上,他记录下患儿的生命体征和初步诊断,并嘱咐家长继续观察。凌晨的急诊室人来人往,韩医生在完成这些工作后,继续处理其他就诊患者。
时间一点点过去,上午8点,是医院例行的交接班时间。韩医生值完大夜班,将包括这名患儿在内的几位留观病人的基本情况,口头交接给了前来接班的白班医生。
之后,韩医生便结束了自己的夜班工作,离开医院回家休息。这时,距离患儿来院已经过去了将近5个小时。
白班医生接手后,继续沿用了韩医生制定的“对症支持治疗”方案。患儿依旧在接受补液,但呕吐和腹胀的症状似乎没有明显缓解。
患儿家属多次向护士和医生反映孩子情况,他们注意到孩子的精神越来越萎靡,肚子似乎比来的时候更胀了。期间有护士告知家属,治疗需要一个过程,让家长耐心等待。
然而,直到下午14时左右,患儿情况急转直下,出现了呼吸急促、意识模糊等危重迹象。
家属见势不妙,在未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况下,自行抱起孩子冲出医院,打车直奔省儿童医院,从抚州到南昌,近100公里的路程,寄托着父母最后的希望。
然而,悲剧在转运途中发生了,患儿在车内突发心脏骤停,抵达省儿童医院后,医护人员虽全力抢救,但终因病情延误过久,回天乏术,孩子离世了。
孩子的意外离世,给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悲痛之余,家属向市卫健单位提起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随即,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启动。
由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对本案进行了严谨的调查和分析,鉴定意见明确指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涉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病情漏诊、延误救治以及未及时开展手术治疗等过错,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高达85%。
这份鉴定报告,既是家属向医院索赔的“通行证”,也是启动对医生个人追责的“导火索”。
基于鉴定结论,警方启动了对医生韩某立案调查,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行政层面和民事层面的追责同步开展。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韩某接诊后,面对一个持续呕吐腹胀的急腹症幼儿,在长达数小时内未安排腹部B超等必要检查,也未根据病情恶化调整方案,仅采取补液治疗,最终延误手术窗口导致患儿死亡。
鉴定报告认定韩某承担85%的主要责任,已经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构成了医疗事故罪。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鉴定报告认定医院存在未及时开展手术治疗、存在漏诊等情况,正是从当时医疗水平出发,认为韩医生面对急腹症患儿,连最基本的腹部B超都没做,未能尽到一名普通急诊医生应当具备的诊疗注意义务。
法律不苛求医术高明,但苛求遵守基本规范,而韩医生的行为显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所在医院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韩医生有期徒刑1年,医院向家属赔偿146万元。
在行政责任层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证书。
在本案中,韩某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也被追究了行政责任,而很可能是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顶格行政处罚。
这一处罚意味着,即便他服刑期满恢复自由身,可能也无法再合法行医,职业生涯就此终结。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