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湖北阳新,一男子是某看守所的一名辅警,对里面的规矩和门道了如指掌,值夜班时动了歪心思。他偷偷记下在押人员欲传递的口信,私下联络家属,并收受好处。消息传开,先后有40名在押人员视其为“能办事的人”,委托其转递物品、传递信息或给予特殊关照。家属们通过转账或送上成条黄鹤楼香烟作为回报,男子累计收受现金10.6万余元、香烟约30条,其中3.9万余元用于为在押人员购买槟榔、药品等物品。他自以为“够意思”,顺便赚点外快,实则严重违反看守所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直到督察部门找上门,他才意识到事情兜不住了,主动投案。
据悉,万某是个90后,在某看守所工作,虽然还是个辅警,但依然有大好前途,在外人看来,工作也体面。
万某的日常工作,是从事巡视和监控,这份工作枯燥、重复,却至关重要,它像一道无形的屏障,保障着监区的安全与规范。
然而,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地方,这里关押着涉嫌各类犯罪的人员,他们渴望自由,也牵动着外面亲友的心。
对于在押人员来说,一包烟、一点零食、一句家里的口信,都可能是巨大的慰藉。
起初,万某可能只是出于“同情”或“帮忙”的心态,在巡视时,偷偷帮某个在押人员带句话给其家人。
正是这种从“小事”开始的、看似“无伤大雅”的越界,为他日后的深渊埋下了伏笔。
渐渐地,万某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大,他不单是帮一两个人,而是发展到了为40名在押人员提供“服务”。
他的“服务”内容也从最初传递简单信息,升级为转递各类物品,甚至利用职务便利给予特定的“特殊关照”。
这40名在押人员中,有一个叫刘某的,他们通过秘密方式联系上外面的亲属,再由亲属找到万某。在押人员需要什么,外面的亲属就提供什么,而万某则成为那个跨越规矩、输送“补给”的中间人。
期间,万某收受的部分亲属钱款累计达到了106730元,同时,他还收受了大约30条黄鹤楼牌香烟,其中不乏价值不菲的高档品种,比如后来被扣押的“黄鹤楼1916”。
在收受钱财的同时,万某也进行着另一项操作,他从收受的10万余元中,拿出了39159.46元,用于为在押人员购买食物、生活用品、香烟、槟榔,甚至药品。
这个细节让案件变得更加复杂,也更引人深思。万某的行为,并非纯粹的“收钱不办事”,他甚至主动“让利”了一部分给在押人员。
这或许是他平衡内心不安的一种方式,用“我也给你们花了钱”来自我安慰,仿佛这样就能将权钱交易,粉饰成一种“各取所需”的互助。
但这种“取之于囚,用之于囚”的做法,在法律面前是苍白无力的。它不能改变万某滥用职权、破坏监管秩序的本质。
就像一个守门人,收了别人的钱,放不该进的人进了门,即便他事后分给了邻居一些好处,也无法改变他背叛了守门人职责这一事实。
案发后,万某从这复杂的“生意经”中惊醒,陆续退还了在押人员及其亲友共计27700元。并在2025年8月12日,在公安机关督察审计大队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主动去检察院投案。
随后,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万某提起了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指出,万某身为看守所辅警,依法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长达18个月时间里,为40名在押人员转递物品、传递信息,收受钱款10.6万余元及香烟30条,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万某的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人员多,严重扰乱监管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构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至于万某将3.9万余元用于为在押人员购物,仅影响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不影响定罪。
不过,在量刑层面,万某在督察部门陪同下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法庭上,万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综合考虑,法院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及赃物。
这个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远不止万某从执法者沦为阶下囚的个人悲剧。
40名在押人员、10万余元流水、30条香烟……这些数字指向一个更深的问题:监管制度的探照灯,为什么没能更早照进监区的角落?一个辅警能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搭建起如此规模的违规网络,究竟是个人胆大妄为,还是制度执行本身存在盲区?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