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趁着女生喝酒没有意识,褪去她衣物,全程肆无忌惮亲吻、抚摸,所有猥琐出格操作一件不落,肆意践踏女生尊严,趁着对方深度昏迷,完成全套恶劣猥亵行为!
事情发生在2025年10月31日晚上。广东的陈女士(化名)跟男子孔某一同参加朋友的生日聚餐,席间大家都喝了酒。到了11月1日凌晨1点55分左右,孔某趁陈女士深度醉酒、意识模糊的状态下,把她私自带到了广州市越秀区某宾馆开了房。
开房之后,他动手褪去了陈女士身上全部衣物,在女生全程昏迷不醒的状态下,肆意亲吻脸部、脖颈,反复触碰隐私部位,完事儿之后这男的就自己先走了,把赤身裸体的女生扔在宾馆房间里。
凌晨6点左右,陈女士酒醒了。你想象一下那个画面,一个姑娘醒过来,发现自己浑身赤裸躺在宾馆床上,旁边一个人都没有,前一晚发生了什么完全想不起来。那种恐惧、屈辱、崩溃,我没法用文字形容。她第一时间报了警。
当天下午3点,孔某接到警方电话传唤后自己去了派出所。2026年6月1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孔某构成强制猥亵罪。法院认为他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从轻处罚,判了一年。
陈女士对这个判决完全无法接受。她说这次侵害给她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创伤,需要定期去看心理科、长期吃抗抑郁药,生活和精神状态都被毁灭性地打击了。她认为这个案子根本不止是强制猥亵,而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目前她已经正式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抗诉申请书,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定性定罪、从严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两个罪名的量刑差距太大了——一个最高五年,一个起步三年。
这里有个关键问题:趁人醉酒、没有意识的状态下实施性侵,到底算强制猥亵还是强奸?法律上怎么界定?说实话,这种案子最难的地方就在于取证。被害人断片了,什么都不记得,嫌疑人咬死了说“就摸了摸没干别的”,你怎么证明?在很多类似案件中,只要没有提取到精液等直接证据,检察机关往往倾向于以强制猥亵罪起诉,法院也倾向于这么判。
但问题是,一个女生醒过来发现自己浑身赤裸躺在宾馆床上,你说只是“搂抱亲吻抚摸”?你自己信吗?
我不是法官,我不能替法院判案。但我想说的是,这类案件对受害者的伤害是毁灭性的。一年的刑期,对孔某来说可能就是蹲一年监狱出来继续过日子,但对陈女士来说,这件事可能一辈子都过不去。
说到底,这类案件最让人愤怒的地方在于什么?在于施暴者利用的是受害者的“无意识”。这是一种极其卑鄙的犯罪方式,他践踏的不仅是对方的身体,还有对方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尊严和安全感。
目前这个案子还在继续,我希望检察机关能认真对待她的诉求,也希望法律能给出一个真正公正的答案。不是每个受害者都有勇气站出来维权,既然她站出来了,这个社会就应该给她一个交代。
喝酒没错,交朋友没错,参加聚会更没错。错的是那个管不住自己、把别人当成泄欲工具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