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男子前去吃炭火烤肉,结果被收取10元的炭火费,他要求店家把 炭 给自己打包带走,店家却不同意,说你已经使用过了。但男子反驳,自己花钱买的炭,怎么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他带着家人一起到新疆乌鲁木齐去旅游,结果有人推荐他们去吃炭火烤肉,说这用炭火烤出来肉香得不得了,你们一定要去尝试。
就这样,他们几个人就来到了一家店铺。网上搜索,这家店也是特别出圈的。
刚入座之后,男子就看到菜单,怎么除了肉之外,炭火也要出10块钱,小料也要出5块钱呀。在他的认知当中,好像这些都是附带的,不用另外花钱呀。
人都已经来了,饭还是得吃,本来旅游就累,只是吐槽了一番,但还是点了菜。
不过他一直想不明白,小料出5块钱就算了,为什么炭火还要出10块钱呢?我们来不就是吃炭火烤肉的吗?
店家不提供炭火,还要顾客另外加钱买炭火,这叫啥事?
他心里不服,直接站起来想去透透气,这时有家人也跟着出来,怕他想不开。
后来他又自言自语地说,到时候我要把这些炭都打包带走,这是我出钱买的,那就是我的。
家人还在旁边笑他,你怎么带得走?那么烫啊?
但男子还执意地说,就是要带走,反正这是我的。
等心情舒缓了一下,他又回到座位。最后工作人员过来,他直接告诉对方,等一会儿把这些炭给我打包,我要带走哈。
工作人员以为听错了,还要把炭带走呢,干了这么久,还是第一次听到。
随后马上说道,炭可不能带走,没有这个先例。
男子可不管,表示自己已经花了10块钱了,这炭分明就是自己的,为什么不能带走?你们太不讲道理了。
工作人员脑子也转得快,说你付了10块钱,不也是拿来使用的吗?
男子可不服,脑子瓜子也转得快,怎么我花10块钱买的炭,我只能拥有使用权,却没有所有权了吗?
工作人员又赶紧说,这个炭都使用过了,你看这都非常烫,上面还有火焰呢,怎么能带走呢?
男子也不管这些,反正不管它是带着火焰还是滚烫,这炭就是自己的了,你们就得想办法,不管是降温也好,还是用水让它冷却也好,反正最后我要带走。
其实男子也是说笑的,他怎么可能带走呢?只是心里确实不服,哪有吃炭火烤肉,还要自己出钱买炭火的。
你这不成了请客吃饭,还让客人自己买菜来,店家只提供锅碗瓢盆跟场地,是同样的道理吗?
不过,最后工作人员还是没有给他打包,因为实在没有办法打包。
如果真的能够打包,说不定他真的会把那几块炭全部带走,不为别的,就只为自己花了钱,东西就应该属于自己,做到不浪费。
男子灵魂拷问:我花了钱,难道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吗?
这话听着好像还挺有道理,我们从法律上来聊一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什么叫所有权?
简单讲,东西归你,你就可以用,也可以带走、处置。
买卖的本质,就是我给钱,你把东西的所有权转给我。
租赁不一样,我给钱,我只用,东西还是你的。
那本案的关键点来了:这十块炭火费,到底是买炭,还是使用炭火的服务费?
如果菜单明明白白单独卖炭,收的是商品的钱,那炭交付给顾客之后,所有权就属于顾客,顾客理论上确实有权带走,不能只给使用权不给所有权,法律不允许做这种“半买半租”的买卖。
但现实又有现实的难题,炭已经烧得滚烫,带着明火,店家从安全角度,确实很难帮你打包带走。
法律给了你处分的权利,可不代表店家必须冒着火灾烫伤的风险,帮你做高危险操作。
当然也有另外一种理解:很多烤肉店的炭火,属于就餐配套服务成本,炭火费收的是使用炭火来烤肉的服务,炭只是耗材。
这种情况下,顾客只是付费享受烤肉服务,炭火消耗完毕之后,剩余炭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食客。
所以矛盾就出现了,店家心里想的是收服务费,顾客理解成我买了这堆炭。
这个大哥也不是真的非要把滚烫木炭拎回家,更多是心里赌气。
他觉得,我来吃炭火烤肉,炭火本就该是店家配套,结果还要额外掏钱,心里接受不了。
法律要兼顾两边,既要保护消费者花钱之后该有的权利,也不能脱离生活常识。
滚烫带火的木炭,就算法律说归你,普通人拎在手上带回家,也是相当危险。
做生意,收费项目一定要讲清楚,到底是卖商品,还是收服务费,提前说透,就不会闹出这种有趣的纠纷。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阳信融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