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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不?新疆,男子3人自驾游,在夜里到达酒店,但是只剩一间房了,2位女同伴决定在

离谱不?新疆,男子3人自驾游,在夜里到达酒店,但是只剩一间房了,2位女同伴决定在自己车里凑活住2晚,谁料男子退房时,酒店竟额外收了一笔150元的“车上过夜费”,理由是客人在酒店车位的私家车里过夜,需要单独缴费。男子几人气得直接报警,结局精彩了!
 
7月27日晚上11点多,来自重庆的王先生和两名女同伴抵达伊宁市一家酒店。此时正值旅游旺季,酒店只剩一间售价300元的大床房。三个人显然不方便住在一起,王先生便办理了入住,两名女士准备重新寻找住宿。
 
可等三人吃完饭,时间已经到了凌晨1点。附近酒店和民宿基本满房,两名女士实在找不到住处,只能把自己的车当成临时休息地点,在车内将就一晚。
 
第二天早上,酒店管理人员又把王先生一行介绍到另一家酒店,可房间依然不够,其中一名女士只好再次回到车里休息。7月29日办理离店时,酒店突然提出,车里有人过夜也要收费,标准是每人每晚50元。
 
第一晚两个人,共100元;第二晚一个人,再收50元,合计150元。问题是,这三个人使用的是自己的汽车,没有占用额外客房,没有使用酒店床品,也没有享受洗浴、早餐等住宿服务。王先生还表示,车辆的停车费用已经正常支付,再收一笔“车上过夜费”,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酒店工作人员给出的说法是,出于安全考虑,酒店原则上不允许客人在车内过夜。这个理由听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仔细一想,根本站不住脚。如果酒店担心安全,完全可以提前告知、及时劝阻,或者帮助游客寻找安全的休息地点。
 
不能客人上车睡觉时没人制止,第二天结账时再突然拿安全问题收费。安全管理是一项责任,不应该成为临时增加收费的理由。更何况,收了钱也不代表安全问题就消失了,这笔费用到底对应什么服务,酒店始终没有解释清楚。
 
王先生当场对收费提出质疑,并要求酒店开具正规发票,最初却遭到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后,王先生选择报警。经过民警协调,酒店最终开了发票,但在票据备注中写上了“车上住宿费”。这不仅没能打消疑问,反而让王先生更加难以接受。
 
在王先生看来,酒店已经收取车辆停放费用,又凭空增加“车上住宿费”,就是重复收费。游客既没有预订这项服务,也没有提前看到收费标准,直到退房才被告知需要交钱,这种做法很容易让人产生被强制消费的感觉。
 
事情被曝光后,有人认为,旅游旺季车位紧张,客人在车内过夜,可能会增加酒店的巡查、安保和卫生管理压力,因此适当收取管理费并非完全不能理解。
 
酒店如果确实提供了专门的房车营地、夜间巡查、充电、饮水、卫生间或者其他配套服务,可以根据成本合理收费。但前提必须是提前公示收费项目,让消费者自主选择,并且收费要和实际提供的服务相对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也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价格法》第十三条同样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注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规定也要求,经营者应当用显著方式标明价格,并明确价格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换句话说,酒店不是不能收费,而是不能等服务结束后,再临时创造一个顾客事先不知道的收费项目。
 
这起事件中,酒店没有提前公示“车上过夜费”,没有证明游客同意购买这项服务,也没有提供与150元相对应的额外服务。直到退房时才提出收费,显然不符合公开、公平和自愿交易的基本要求。面对这种没有提前约定的收费,消费者完全有理由拒绝支付,并向监管部门投诉。
 
王先生随后拨打12315投诉。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介入处理,工作人员确认事情属实,并明确表示这笔收费不合理,要求酒店正视服务问题,妥善解决双方纠纷。
 
最终,酒店负责人主动联系王先生并表达歉意。她解释称,酒店开业还不到一年,管理经验不足,事发时自己外出办事,酒店临时交由他人打理,因此出现了不合理收费。酒店承诺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收费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经过双方协商,酒店全额退还了150元“停车住宿费”,并额外补偿王先生1000元,用于弥补旅途损失和不良消费体验。至此,这场因150元收费引发的纠纷得到解决。
 
在我看来,酒店最后能够道歉、退款并作出补偿,态度值得肯定,但旅游旺季生意再好,也不能临时改变规则,更不能看到游客没有其他选择,就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合理收费没有问题,但必须提前说清楚,提供了什么服务,就收什么费用。没有公示、没有约定、没有服务,事后才临时收费,消费者就有权拒绝。酒店做生意可以追求利润,但不能把游客遇到的困难,变成随手增加收费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