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官方最新发布的《西安雁塔区就赛格商场与坠楼者商业纠纷发布情况通报》,让我对甲方霸权又有了新的认识和敬畏,因为西安的赛格商场(甲方)竟然可以在合同外单方面认定商家的违约金核算等问题,并且要求乙方支付过高的违约金,而乙方也不得不遵照执行。
官方的通报算是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梳理了一遍,这里笔者关心的是关于网传“高额罚款”情况。
先来看看官方通报里对该情况的描述,具体如下:
调查专班初步认定,赛格商场《情况公告》中所称“违约套券的金额”实为违约套券订单的销售金额,存在事前未在《合同书》中明确“违规套取总金额”的核算标准,事后单方面认定违约金核算基数的问题;要求利和公司支付的1154.6万元违约金过高。
以上都是官方通报里的原话,绝对无任何修饰。
赛格商场(甲方)与利和公司(乙方)签订的条款:乙方(包括乙方员工)或乙方(包括乙方员工)与他人协作违反甲方规定,套取甲方VIP积分返利或分单开票套取赠品、银行刷卡活动返利及甲方推广活动的各类电子券,一经发现,乙方应按违规套取总金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这个10倍的违约金高不高呢?咱们无法判定,而且官方也说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属于经营者之间的商事合同,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暂未发现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而此事最核心的要点,就是赛格商场(甲方)认为利和公司(乙方)存在“违约套券行为”,可偏偏双方签署的《合同书》里,却没事先约定按什么标准来认定“违约套券行为”。
一、赛格商场(甲方)认定利和公司违约套券的金额达606.72万元
既然事先没有约定标准,那么,赛格商场(甲方)就自己定义标准,且未与利和公司(乙方)进行确认。
根据官方的说法:赛格商场在未与利和公司就违约金核算基数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单方面设定“同一会员号使用10次以上店庆券且单笔金额均在700元以下”核算标准,认定利和公司“违约套券的金额达606.72万元”。
注意官方的用词里用到了“单方面”这个词语,笔者认为该词语足以体现出赛格商场的甲方霸权,凭什么不用与乙方协商确认,就“单方面”定义了违约的标准。
二、第三方审计机构推算出最大可能违约核销店庆券金额应为289.92万元
当然,官方下场调查后,也是有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核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核查调阅活动期间利和公司的38279份销售数据,赛格商场7月2日《情况公告》中所称“违约套券的金额”实为其单方面认定的违约套券订单的销售金额,依照其核算标准,符合条件的销售单数为9664单,按9664单全部存在违约套券行为,每单套券300元,推算出最大可能违约核销店庆券金额应为289.92万元。
三、所以,结论很明显了,赛格商场(甲方)认定的违约套券的金额606.72万元、第三方审计机构复核后认定的违约套券的金额289.92万元,明显少了很多。
最后,赛格商场(甲方)就要求利和公司(乙方)赔偿1154.6万元,并且约定分批次从利和公司(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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