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一女子离异后带着8岁多重残疾女儿独自生活,洗澡时,发现女儿下身红肿发紫,送医诊断“处女膜陈旧性裂伤”。此前,女子曾带着女儿和足疗店上班男友同居生活,而男友常擅自抱走女儿,不打招呼,有一次门反锁,开门后女儿满眼恐惧;另一次说带孩子买自行车,回来时胳膊掉了一块皮。然而,女儿发育迟缓、说话含糊、走路不稳,受了委屈只会掉泪,被侵害后,频繁上厕所,直至事发。在妹妹提醒下,女子果断报了警,报案当天男友砸屋后消失。如今,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女儿重回康复课,但很多事她依然说不清楚。
据悉,果果今年八岁,但看上去比同龄的孩子要小很多,她出生时就被诊断为“全面性发育迟缓”,不仅是身高,语言和智力都受到了影响。
果果有残疾证,多重残疾,等级是二级,妈妈没办法出去工作,只能全职在家照料。
果果第一次引起大人的注意,是在2025年9月份,那段时间,她跟着妈妈和小姨住在亲戚家,小姨最先察觉到外甥女有些不对劲,孩子一趟一趟往厕所跑,刚坐下又站起来,表情说不上是难受还是紧张。
起初大人们以为只是吃坏了肚子,直到那天晚上洗澡,妈妈撩起果果的睡裙,看到女儿下身泛着不正常的紫红色,才隐隐觉得心里发慌。
而事发前几个月,经人介绍,妈妈认识了在足疗店上班的裴某某。他无子女,曾给果果买过玩具车,看似接纳这对母女,三人很快同居生活。
但平静并没有持续太久。
2025年9月6日,妈妈和果果的小姨有事外出,家里只留下果果和一个更小的表弟。出门时裴某某并不在家,妈妈锁好门就走了。
晚上回来时,裴某某已经在家了,果果坐在角落里,眼睛有些红,像是哭过。妈妈问她怎么了,孩子说不清楚,只是摇头。
那天晚上给果果洗澡时,妈妈注意到孩子下身有些发紫,但她当时心里乱了一下,又压了下去“没往那方面想”,她后来反复说这句话的时候,声音是颤的。
十天之后,那种不对劲的感觉卷土重来。再次洗澡时,红肿不但没消,反而更明显了。小姨在旁边看了一眼,直接说:“别拖了,去医院。”
9月16日,蚌埠当地医院的病历上冷冷地写着几行字:“发现外阴红肿,协助警方检查”“检查发现处女膜陈旧性裂伤”,几个标本被提取封存。
妈妈站在医院走廊里,觉得天塌了。
她没有犹豫太久,当天就报了警,但等她从派出所回到出租屋时,屋里一片狼藉,东西被砸得乱七八糟,裴某某的所有个人物品都不见了。那天之后,妈妈再也没有见过他。
报案后,警方很快介入,2025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
今年6月,检察院向果果妈妈出具了一份“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上面写明,警方已经将“裴某某QJ案”的材料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而果果妈妈能做的,只有坐在新搬的出租屋里,一遍一遍地回想。
妈妈独坐新租屋,反复回忆:曾有一次裴某某趁她洗碗抱走果果,她追到广场时天色已黑;一次外出,裴某某单独带走果果很久;一次他借口胃痛支开她买菜,回来时门反锁,果果坐在床头神情惊恐;还有一次裴某某带果果买自行车,回来时孩子胳膊擦破皮,他轻描淡写说是摔伤。这些碎片如今都成了刺。
妈妈在采访中痛苦自责,甚至自打耳光。她更怕果果智力受损,受了伤也说不清。她搬家后为果果申请康复课,在康复中心看到许多类似的孩子。
起初觉得讲出来很丑,但看到那么多孩子,我想如果我不站出来,背后这么多孩子怎么办?她只想警醒其他家长,保护那些不会呼救的孩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果果系8周岁幼女,法律推定其不具有性同意能力,只要发生关系即构成强奸罪,无需证明是否违背意志。
裴某某利用同居便利与果果单独相处之机实施侵害,且果果系多重智力残疾,符合“情节恶劣”的裁量要素,依法应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裴某某潜逃致案件呈现“零口供”状态,检方必须以间接证据构建完整链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标准。
目前,医学报告证实了伤害后果,但“陈旧性裂伤”无法精确对应作案时间,需结合多次单独带离、反锁房门等异常行为及事后潜逃情节综合认定。
此外,果果妈妈可在法院审判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裴某某赔偿医疗费、康复训练费、护理费等实际物质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