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无比讽刺!前方医生没日没夜救死扶伤,后方资本机构将医法维权做成了十几亿的大生意,胜诉率与金额成为了宣传的资本,就等请君入瓮。
2026年7月,江西抚州儿科医生韩杰医疗事故罪二审裁定落地。民事赔了146万,行政罚了停业半年,人还是被判了一年刑期、缓刑一年。这位基层儿科医生被羁押了将近一整年,最终还要永久留存刑事犯罪记录。消息一出,全国百万医生脊背发凉。
2024年2月17日凌晨3点,大年初八,江西抚州一名2岁半的男童因呕吐、腹胀被送到健强第五医院急诊。接诊的韩杰医生开了腹部立位片,提示肠梗阻。他安排了输液补液等保守治疗。病历里没有描述腹股沟处的体征,没有做鉴别诊断。
问题就出在这个被省略的常规操作上——对患儿进行腹股沟区体格检查。事后鉴定发现,孩子真正的死因是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导致机械性肠梗阻、感染性休克。
说白了,就是小肠卡在腹股沟管里回不去了,越卡越紧,肠子缺血坏死,最后要了命。而腹股沟疝是幼儿常见病,肉眼视诊、手部触诊就能发现。
上午8点多,韩杰完成交班查房后打卡下班。下午1点左右,孩子病情突然恶化。值班护士在整个病区找不到医生,最后在另一栋楼才找到人。
该医生建议立即转院。家属自己开车赶往江西省儿童医院,路上用了两个小时,途中孩子就没了呼吸。下午5点51分,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3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家属146万余元。卫健委对韩杰作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事情走到这一步,很多人以为结束了。
但家属拿到赔偿后继续刑事控告。2025年6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韩杰被刑拘。2026年7月,一审二审均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
法院定罪的依据有三条:一是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没做腹股沟区体格检查;二是未落实首诊负责制,交班不能免除当班期间形成的诊疗过错;三是诊疗过失与患儿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韩杰本人自始至终的态度是——认可诊疗疏漏,但不承认严重不负责任。
我来说说我的看法。这个案子最让人不适的地方,不是医生有错不认,而是民事赔了、行政罚了,人还是进去了。
民事赔偿弥补了家属的损失,行政处罚规范了执业行为,刑事追责是最严厉的惩戒。三层责任相互独立、不能抵消。
从法律逻辑上看没毛病,但从情理上琢磨一下——一个已经完成民事赔偿、接受行政处罚、正常交班下班的医生,要为下班后发生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到底是在惩罚过失,还是在惩罚“你运气不好”?
医学不是数学。急诊诊疗设备有限,家属配合度不一,病情瞬息万变。凌晨3点接诊,B超室没值班人员,家属一开始不认可拍片检查,韩杰的判断是基于当时有限信息作出的。
但司法裁判用的是事后掌握全部病历、完整病程、明确死亡结果的“上帝视角”。用结果倒推过程,任何死亡病例都能找出“疏漏”。
有人可能会说,漏诊就是漏诊,孩子死了就是死了,医生凭什么不担刑责?我换一个角度问:如果漏诊就要坐牢,那全国每天有多少医生该进去?
全国医疗机构年均投诉量比十年前增长了近三倍。医疗纠纷数量总体还在上升。如果每一个诊疗疏漏导致的不良后果都要刑事追责,那医生这个职业没人敢干了。
最高检、公安部对“严重不负责任”有专门解释,包括擅离职守、严重违反查对制度、违反明确规定的诊疗规范等情形。韩杰案适用的是“严重违反明确诊疗技术规范”。
但问题在于,违反规范到什么程度算“严重”?是没做体格检查就够得上刑事标准,还是必须有更恶劣的情节?这个边界太模糊了。
血管外科张强医生公开发文表示,韩杰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不能只看漏诊和死亡两个结果。医院有没有问题、接班医生有没有问题、转院后省儿童医院的急诊处理有没有问题,都该界定清楚。
周兆成律师也指出,医疗过失要分层级,刑事追责不能唯结果论。普通诊疗过失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只有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过错才能刑事追责。
本案最大争议就在于此——一次临床疏漏,到底够不够得上刑法层面的“严重不负责任”。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根据判决书披露,韩杰不是全日制临床医学毕业的本科医学生,涉事的医院也不是公立医院,而是一家私立民营医院。
一个基层民营医院的儿科医生,凌晨3点一个人接诊,面对的是一个不配合检查的家属、一个病情隐匿的幼儿、一个设备不全的急诊室。
我不是在给韩杰洗地。他确实有疏漏,该罚。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已经到位了。
但刑事追责的门槛应该更高。如果把“漏诊”和“坐牢”直接画等号,那以后医生看病先想的不是“怎么治好病人”,而是“怎么免责”。过度刑事化追责最终会压缩患者的就医选择与救治机会。
一个2岁的孩子没了,一个医生的人生也毁了。146万的赔偿、6个月的停业、近一年的羁押、一辈子的案底。家属痛失至亲,医生职业生涯重创。这场双输的悲剧里,唯一赢的是那套把医疗纠纷层层变现的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