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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江苏南京,一女子是技术工程师,刚结束外派,回到公司坐班,被公司监控全

“太离谱!”江苏南京,一女子是技术工程师,刚结束外派,回到公司坐班,被公司监控全程盯梢。监控记录显示,女子存在离座9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早上到岗后迟开电脑8分钟、偶尔看手机、某天提前3分钟离岗……累计14次“摸鱼”记录,按员工手册“三次不改可解雇”,公司直接将女子开除。女子对此深感不公,认为门禁等待、乘电梯、沟通工作等均属正常范畴,且公司既未事先询问,也未给予任何申辩机会。无奈之下,女子先申请了劳动仲裁无果后,起诉到法院,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0年8月,林某入职一家位于某写字楼的科技服务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一直以来勤勤恳恳,但大部分时间被派在外面做项目。
 
2025年1月,林某结束外派,回到南京分公司开始坐班。
 
坐班的日子其实并不轻松,公司没有给她安排具体的项目任务,只是让她做竞品调研,每天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做互联网产品相关的技术工作,调研竞品App离不开手机,要不停地刷、看、对比、记录,这是她的日常状态。
 
然而就在2月的这一天,公司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递到她手上,理由写得很严重,说林某“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及职业道德”。
 
林某当时就愣住了,自己刚回南京坐班一个月,怎么就到了要被开除的地步?
 
公司的说法是,他们在2025年1月17日到2月5日这段时间里,通过监控发现林某有14次“违纪行为”:离座9分钟、和同事说话4分钟、迟开电脑8分钟、看手机、提前3分钟离开岗位下班……
 
公司认为这些都是“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且次数多了,按照员工手册里“三次以上不改可解雇”的条款,可以直接开除。
 
林某不服气,她解释说自己做App产品调研,必须实时看竞品、写报告,“碰手机不等于摸鱼”,有时候跟同事说话也是在沟通工作。
 
至于打卡迟到,她说是从一楼到四楼办公区要等门禁,不是故意晚到。但公司没有听她的解释,坚持开除了她。
 
被开除后,林某先走了劳动仲裁,但仲裁结果对她不利,她没有放弃,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公司方认为,监控记录显示林某离座、看手机、闲聊等行为累计达14次,这些行为均发生在工作时间,与本职工作无关,已经构成员工手册中“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违纪情形。根据手册规定,同类违纪行为累计三次以上且经教育不改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还主张,林某作为技术工程师,其工作职责并不依赖于频繁使用手机,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赔偿金。
 
林某辩称,第一,自己回南京坐班后,公司并未安排具体项目任务,仅要求完成竞品调研并每日提交工作报告。查看手机是分析App功能,绝非“摸鱼”。
 
第二,与同事交谈的内容很多涉及工作进度和业务沟通,不能因为“说话”就被定性为违纪。
 
第三,离座9分钟可能是去卫生间或接水,提前关电脑或许是因为已经完成了当日工作报告,这些都是正常的工作间歇和合理行为。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公司在作出开除决定前,未作任何沟通,也未给予申辩机会,属于违法解除,程序严重违法。
 
她认为自己兢兢业业工作近五年,却因为监控画面被断章取义就遭到开除,于法于理都不公平。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决定,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系主要证据,但该视频仅有画面、无声音,无法显示林某手机操作的具体内容,亦无法证实其与同事交谈的话题是否涉及工作。
 
林某已提交每日工作日报,证明其工作内容为竞品调研,使用手机、与同事交流具备工作关联的合理性。
 
公司在林某对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后,未能进一步举证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公司主张林某存在违纪行为,事实依据不足。
 
即便认定为有违纪,也要求达到“严重”标准,应综合考量行为性质、持续时间、频次、主观恶意及对单位造成的影响。
 
经查,林某被指控的行为单次最长不过9分钟,14次行为分散于两周工作期间,频次不高,持续时间短,且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上述行为对生产经营造成实际损害。上述行为远未达到“严重”程度,公司将其累积认定为严重违纪,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此外,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列明林某具体的违纪时间、地点和行为内容,解除前亦未给予林某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程序上亦存在瑕疵。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应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工资共计111976.67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