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女子结识一985博士后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事后女子才发现,这位博士后不仅有老婆,而且还刚给他生了孩子。女子无法忍受“被小三”的事实,气得果断提出分手。之后,女子起诉了这位博士后,认为自己被对方欺骗多次发生关系,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并道歉。法院同意对方向女子书面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但执行期都过了,对方仍没有道歉,也没有赔偿,人却跑到香港城市大学任职去了。
据悉,聂某某在妻子怀孕期间,仍在外面打造单身优质男形象。他把博士后身份当成招牌,刻意营造事业有成、感情空白的样子,专门接触高学历相亲圈里的女性。
妻子孕早期反应明显,到了孕晚期身体也越来越沉重,夫妻之间因此发生过矛盾。女方拒绝同房后,聂某某没有把心思放回家庭,而是转身寻找新的感情对象。
莫女士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他盯上。
恋爱期间,聂某某表现得十分体贴,既会嘘寒问暖,也会规划未来。为了打消莫女士的戒心,他还把她带进自己的亲友圈。莫女士逐渐相信自己遇到了可以结婚的人,双方随后发生了亲密关系。
真相出现在2025年3月。
一次偶然机会,莫女士看到聂某某手机里的聊天记录。聂某某母亲发来婴儿照片,还说小宝贝照顾得很好,让儿子不用担心。继续查看后,莫女士发现聊天内容涉及喂奶、洗澡、孩子成长等信息,还有关于儿媳妇坐月子的提醒。
一个已婚男人,怎么会有这样的聊天记录?
她重新核对两人的交往时间,才发现聂某某和她认识时,妻子已经怀孕。两人恋爱期间,孩子出生,甚至已经有了几个月大。也就是说,莫女士一直被蒙在鼓里,成了不知情的婚外关系当事人。
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她从手机线索中发现,聂某某对外维持的单身人设,可能不只用来接触她一个人。
莫女士情绪受到严重打击,出现焦虑、抑郁,甚至产生过自残念头。她没有选择沉默,而是整理聊天记录、交往经过和相关证据,开始维权。
第一步,她向聂某某所在高校实名举报。学校核查后,对聂某某作出退站处理,终止其博士后在站资格。
事情到这里,聂某某认错了吗?并没有。
莫女士随后起诉,要求聂某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与此同时,她还录制实名举报视频,整理带有校徽等标识的材料,联系媒体,希望通过公开事实,促使对方承担责任。
聂某某不但没有正面回应,后来还曾反过来起诉莫女士,认为举报影响了自己的名誉和工作,要求对方赔偿。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在这场纠纷中,聂某某的母亲也被卷入其中。莫女士称,对方曾遭遇短信骚扰、上门围堵以及网络抹黑。她报警后,警方对聂某某母亲作出200元行政处罚。
这笔处罚,显然没有让矛盾真正结束。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聂某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让莫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亲密关系,并建立恋爱关系,侵害了莫女士的人格尊严和性自主权益。
法院最终判令聂某某在7日内提交书面道歉信,并赔偿莫女士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为什么会支持这样的诉求?
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主张相应赔偿。道歉的形式和影响范围,也应当与侵权行为相匹配。这里的关键,不只是普通的感情纠纷,而是聂某某隐瞒婚姻状态,利用虚假身份让莫女士作出了错误判断。
判决看起来是莫女士赢了,可现实却没有那么顺利。
上诉期限已经过去,强制执行期限也已到期,聂某某既没有提交道歉信,也没有支付1万元赔偿金。莫女士等来的,仍然是沉默。
生效判决可以不执行吗?当然不可以。莫女士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如果对方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情节达到法定标准,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聂某某从原高校退站后,并没有彻底离开科研圈,后来入职香港城市大学某学院,继续担任研究员。婚外恋侵权官司似乎没有挡住他的职业脚步。
这起事件里,最刺眼的地方是什么?不是1万元赔偿太少,也不只是道歉迟迟没有出现,而是一个人可以把博士后、科研岗位和优质单身人设,包装成接近女性的工具。
学历能证明专业能力,工作单位能说明职业经历,却不能自动证明一个人的诚信。相亲时看见名校和头衔,就可以直接放下防备吗?恋爱对象口中的未婚身份,又该不该通过正常方式核实?
莫女士的维权已经持续了9个月,法院判决也已经作出,但那封书面道歉信和1万元赔偿,至今仍没有到位。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2026-08-04 09:55 女子举报 985 高校博士后在妻子孕期出轨,隐瞒已婚事实与自己交往,起诉男方侵犯人格权,男方至今未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