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住一间酒店,另两人在酒店停车场住在车里一夜,被额外加收150元车上过夜费。
2026年7月27日晚11时10分,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重庆游客王先生与两名女同伴一路自驾抵达伊美臻选酒店。
酒店告知仅剩一间大床房,房价300元。三人无法共住,王先生办了入住,两位女士另寻住处。
吃完饭已是7月28日凌晨1时,周边酒店民宿全部爆满。两名女士只得在自家车里凑合一晚。
7月28日早上,酒店管理人员将王先生一行介绍到亲戚经营的酒店,但房间依然不够,其中一名女士再次在车上过夜。
7月29日退房时,王先生发现账单上多出150元。酒店解释称按“每人每晚50元”计算:27日晚车上有2人,28日晚1人,合计150元。
王先生当场质问:“车是我们的,油是我们的,停车费我们也交了,怎么睡自己车里还要收钱?”
更令人气愤的是,要求开具正规发票时遭拒。
报警后,酒店才开具发票,备注栏却写着“车上住宿费”。王先生拨打12315投诉。
8月4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事件属实并介入督办。
当天下午,自称酒店负责人的马女士向王先生致歉,承认酒店开业不到一年、事发时负责人外出、门店临时交由他人打理。
经协商,酒店全额退还150元并额外补偿1000元。
(一)明码标价:《价格法》禁止“事后加价”。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所有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酒店从未公示“车上过夜费”,事先未告知顾客。退房时临时新增收费项目,属于典型违规。
酒店若真认为该项收费合理,应在入住时书面告知并取得游客同意。“管理失误”不是加价收费的合法理由。
(二)住宿合同:没住房间就不该收住宿费。
住宿费对应的是客房使用权。游客没进房间、没用床铺,仅将车停在酒店院内。双方对车辆停放已形成停车服务合同,王先生一行已支付停车费。
酒店无权将停车服务“升级”为住宿服务并另行收费。住宿费与停车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拒绝开具发票是“二次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酒店拒绝开发票已违法,开出“车上住宿费”发票更是将违法收费“合法化”包装。
从“乱收费”到“拒开发票”,再到“发票造假”,同一笔钱,踩了三条法律红线。
(四)监管定性与行政处罚:150元换来1000元赔偿。
监管部门认定收费不合理。酒店全额退款并额外赔偿1000元。如监管部门进一步立案调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几个重庆游客跨越数千公里来到新疆,本想享受旅途美好,却被一笔150元的“车上过夜费”搅得心烦意乱。睡自己的车、花自己的油、交了自己的停车费——酒店凭什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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