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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出轨要付出多大代价?从秦始皇立的一块石碑说起。 公元前210年,秦始皇最后

古代出轨要付出多大代价?从秦始皇立的一块石碑说起。

公元前210年,秦始皇最后一次东巡,在会稽山上立了一块石碑,上面刻着一句话:"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翻译过来大白话:男人到别人家里跟人家老婆偷情,就跟野猪跑进别人家院子一样,主人当场把他打死,不追究刑事责任。

两千两百多年前始皇帝立在会稽山上的这块碑,基本上把中国古代处理"出轨"这件事的底层逻辑,一句话说完了,这不是罚款那么简单的事,这是能出人命的事。

古人为什么这么较真?

一句话,出轨在古代不只是伦理问题,是血缘问题、财产问题、宗族问题。孩子姓不姓这家的姓,田地房产由谁继承,祠堂香火传给谁,全靠一个"贞"字兜底。

老婆一出轨,整个宗法系统的账都可能算乱。所以历朝历代的皇帝,对这事都是往死里管。

只是"往死里管"的手法,一朝比一朝有花样。

第一站,上古到先秦。《尚书》里那句"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意思是没按规矩搞男女关系的,宫刑伺候,也就是把工具给你没收了。

北魏走得更极端,直接"男女不以礼交,皆死",一个字,杀。

秦始皇那块会稽碑走的是同一条路,鼓励丈夫当场把奸夫打死。这时候的思路是,直接从物理层面消灭问题。

第二站,汉代。汉朝相对文明一点,改用刑期。

有一位济南太守叫董朝,跟城阳王的女儿私通,被判了三年。这哥们其实挺冤,他是个太守,多讨几房小妾是合法的,偏要冒着风险搞外遇,代价就是坐三年牢。

汉代的思路是:能关起来解决就别死人。

第三站,唐宋。到了《唐律疏议》,处置反而变宽松了。未婚男女偷偷好上被抓,"徒一年半",两人各判一年半,往后还不许结婚。

有夫之妇跟人有情况,"徒二年"。宋代基本照搬。

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唐宋这一段是对通奸最"温和"的时期,就打板子加坐牢,不动辄要命。你以为这是文明进步了?对不起,只是短暂的窗口期。

第四站,元朝转折。元朝入主之后,往通奸罪里加了一味新料,羞辱刑。叫作"去衣受杖"。

四个字,字面意思:脱掉衣服打板子。女性被抓奸,除了打屁股,还要当众剥光衣服再打。这一下就把纯粹的刑罚,改造成了一种社会性死亡的仪式。

屁股上的伤好几天就好了,围观者眼里那一幕,一辈子擦不掉。

这套做法,元、明、清三代一直用了下来,六百多年没变过。清朝俞樾在《右台仙馆笔记》里记过一个真实案子。

一个农妇跟人私通,还跟奸夫合伙讹夫家的钱。

夫家告到县衙。县官先让她父母出面训诫,她还是不改,县官直接下令,"命左右尽去其上下衣,不留寸缕。"先扇耳光,再打屁股,最后按奸罪加打四十大杖。

案子完了那天,整个县衙外围了里三层外三层看热闹的。

她父母搀她走出县衙,想用衣服替女儿遮一遮,衣服被围观的人一把把扯掉,非要看她赤身裸体走回家。这女的当天跳河自尽了。

父母跳下去救人,三个人一起淹死。周围看热闹的,没一个人下水。

俞樾写完这段没什么评论。他只是记下来,让那个时代看见自己是什么样。

第五站,明清正律。《大明律》和《大清律》对通奸的规定基本一致:和奸(双方同意),杖八十;有夫之妇犯奸,杖九十;刁奸(诱奸),杖一百。

比唐律的一两年徒刑看着轻,但别忘了,男女同罪、女性还要"去衣受杖"。

杖八十九十在明清是能打死人的,不是虚数。明清最狠的一手,还是私刑合法化。《大清律》有一条名条:"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翻译:老婆跟别人搞在一起,被丈夫当场在现场逮到,一刀把两人都砍了,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秦始皇那块会稽石刻,又一次回来了。两千年绕一圈,杀奸夫奸妇不追究的规矩,写进了大清律。

第六站,法律之外的江湖。

正律再狠,也没有民间来得狠。宗族社会里最著名的一种私刑叫浸猪笼,把人塞进竹条编的笼子里,手脚绑上铁链,笼子边坠上石头,扔进河里。为的就是保证死透。

还有沉塘、活埋、鞭刑、剪发游街。

这些私刑从来不写进国家法典,可能出现在任何一个村口的祠堂前。族长一句话,全村人围观,本人没有辩护的机会。

而且,正律里明说"男女同罪",可到了民间执行,几乎所有的私刑都只落在女人头上。男人偶尔会被打一顿或者赶出村,女人往往是浸猪笼、沉塘、逼死。

为什么?因为古代对通奸的所有惩罚,表面上是维护婚姻,本质上是维护家族血脉的纯净,而这个"纯净"的载体,被认定是女人的身体。

男人纳妾嫖妓都合法,只要不动人家家里那块地就行;女人只要越了一步,全套刑罚立刻招呼。

【主要信源】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杂律》
《大明律·刑律·犯奸》《大清律例·刑律·犯奸》
《史记·秦始皇本纪》会稽刻石
俞樾:《右台仙馆笔记》
黄延廷:《中国古代暴力犯罪探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邓小南、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