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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在父母双亡后,打算将他们留下的价值 1400 万元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

北京,一女子在父母双亡后,打算将他们留下的价值 1400 万元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谁知女子的两位叔叔和一位姑姑主张分割遗产。

并且提出要分得 75% 份额,或是折现 1050 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女子将叔叔姑姑诉至法院,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各方继承份额作出裁判。

何女士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继承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受理,而是要求核清父亲、母亲和奶奶的死亡顺序,还要确认奶奶去世后的继承人。何女士原以为独生女身份已经足够,窗口审查却指出,房屋里还有一笔未处理的份额。

这套房屋如果属于父母婚后共同财产,父亲去世时不能把1400万元全部作为遗产。母亲原有的一半应先分出,约700万元;剩余一半才进入继承。

父亲死亡时,配偶、女儿和母亲都在世,三人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遗嘱及其他特殊情形时,700万元原则上分成三份,何女士、母亲和奶奶各得约233万元,也就是整套房屋的六分之一。

麻烦出在奶奶取得的六分之一。母亲后来去世,何女士可以继承母亲拥有的份额,但奶奶的部分不会自动归给何女士。

奶奶死亡后,奶奶的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以及已经去世儿子的后代进入新的继承关系。何女士的父亲先于奶奶死亡,何女士只能代替父亲所在的一支,取得父亲原本能够继承的部分。

算到这里,叔叔和姑姑要求75%已经没有依据。奶奶留下的六分之一按四个子女支系分配,每一支取得整套房屋的二十四分之一。两位叔叔和一位姑姑合计取得八分之一,按1400万元估值约为175万元;

何女士再取得父亲支系的二十四分之一,最终对应八分之七。叔叔和姑姑能够参与,不是直接继承兄弟的财产,而是继承奶奶遗产中的份额。

登记窗口不能直接办证,也由此有了答案。北京市自2017年起不再强制要求继承权公证,但取消强制公证不等于降低审查标准。

北京市2024年施行的不动产继承登记规范要求核验死亡事实、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遗嘱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相关人员对份额有争议,登记机构不能替法院裁判,只能暂停办理,由当事人协商、调解或者诉讼解决。

要求亲属参加查验,也不等于认可亲属提出的比例。本案牵涉奶奶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遗产,叔叔和姑姑作为奶奶的子女,身份必须查明。

三人拒绝放弃继承后,何女士需要取得生效判决、调解书或者各方认可的分割协议,登记程序才能继续。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0月29日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也出现过相似难题。曾某与唐某2013年结婚,2019年共同购买商品房,唐某于2020年去世,曾某于2024年去世,双方父母因房屋和贷款发生争议。

法院没有只看产权登记姓名,也没有只看首付款来源,而是先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再处理债务,最后确定继承份额。三位老人最终达成调解,房屋由曾某的母亲承接,并向唐某父母支付补偿。

回到何女士的房屋,法院关注的不是亲属来往多少,也不是谁认为谁不需要那么多钱,而是产权性质、死亡先后和每一层继承关系。

按案例所述,何女士需向两位叔叔和一位姑姑支付约175万元,三名亲属则配合办理过户。何女士没有无偿取得全部产权,却保住了八分之七,也结束了无法登记的状态。

这起纠纷说明,独生子女并不当然取得父母全部遗产。父母一方去世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仍在世,继承链条就可能继续延伸。

提前订立有效遗嘱,写清财产范围和继承人,并保留房产、婚姻及亲属关系材料,能够减少后人在登记窗口和法庭之间反复奔波。

信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