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女子受荷尔蒙引导,疯狂的爱上了自己的男同事,二人下班后经常恩爱缠绵。可公司死活不让他俩谈恋爱,看到二人在单位手牵手、眉眼传情、你侬我侬的,就拿公司条款来压制他们。女子年度业绩超出280万,奖金有15万,但是公司就是拒绝发放,声称:谁让你俩违规谈恋爱的?
这起被公开的劳动案例发生在厦门,当事人是一名销售岗位的女员工。靠着一整年不停歇跑业务拓展客户,她全年业绩突破 280 万,在公司内部排名第二。按照企业此前对外公示的激励方案,达到这个档次,就可以拿到 15 万元的专项奖励,这笔钱是对业务能力的实打实认可。
女子在工作当中和同部门的男同事慢慢产生感情,两个人私下发展成为恋人关系。下班之后两个人会正常相处交往,在公司里也难免流露亲密状态。这件事被企业方面注意到之后,公司搬出内部的 “铁律”,明确不允许同部门的员工互相谈恋爱,对两个人进行约束提醒。
等到约定发放奖励的时间节点到来,满心等待这笔收入的女员工,没有等来奖金到账,反而收到公司拒发的答复。企业给出的第一条理由,就是她违反了禁止内部恋爱的内部制度。
除此之外,公司还叠加另外两个说辞,称她离职时间早于奖金发放日期,同时没有提交购车相关凭证,达不到领奖条件,三份理由放在一起,直接把 15 万奖励全部卡住不发放。
我认为,这件事最值得讨论的地方,就在于企业把私人感情和劳动报酬强行绑定。从逻辑上看,业绩是员工跑客户、谈订单一点点拼出来,恋爱属于下班之后的私人生活,两件事情本身不存在关联。仅仅依靠一份内部手写的制度,就直接抹掉十几万劳动收益,这种处理方式本身就站不住脚。
面对企业强硬的态度,当事人没有就此吃哑巴亏,选择走劳动维权途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仲裁。仲裁阶段就已经倾向劳动者,判定企业应当足额发放这笔奖励。企业不认可仲裁结果,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通过司法渠道守住自己的管理规则。
庭审过程当中,企业坚持自己的管理逻辑,反复强调内部铁律必须遵守,员工犯错就应当取消奖励资格。可法院在审理的时候,直接划清一条界限:员工的婚恋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企业可以制定内部管理条文,但条文不能和国家法律相冲突,这份禁止同部门恋爱的制度,属于无效条款,不能拿来作为扣钱依据。
我判断,很多企业会混淆管理的边界。企业确实可以出台制度规避上下级恋爱带来利益输送、岗位偏袒这类职场风险,但合理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岗位调岗、工作回避,而不是直接剥夺员工已经挣得的报酬。拿扣奖金、扣薪资来惩罚谈恋爱,属于管理手段的过度延伸。
法院同时进一步说明,这笔奖励本质属于劳动报酬,达成业绩指标就已经满足领取的核心条件。离职时间早晚、有没有买车,都不属于当初奖励方案里面硬性门槛,不能够拿来当做拒付奖金的借口。一审结束之后企业依旧不服,继续上诉,二审维持原有判决,要求企业把 15 万元全额给到员工。
这件案例流传开来之后,很多职场人纷纷留言分享自己的见闻。不少公司员工手册里,都写有办公室恋情相关约束。部分公司会要求同部门恋爱之后,其中一方主动调岗,或是申请调离同一业务线。这类以规避工作风险为目的的岗位调整,和直接扣掉十几万奖金,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很多普通打工人并不清楚,公司内部的规定不是金科玉律。只要规章制度和法律相抵触,哪怕全员签字看过员工手册,这一条款依旧没有法律效力。不少人遇到不合理对待,总觉得 “公司规矩就是这样”,默默吃下亏,放弃维权的机会。
对于普通上班族来说,入职之后可以多留意薪酬奖励、员工手册相关文件。涉及大额绩效、专项奖金,尽量保存好通知截图、业绩证明,一旦后续发生纠纷,这些都是很关键的证据。遇到拿私人生活、个人私事克扣工资奖金的情况,不用一味妥协退让,懂得拿起合规途径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企业想要理顺内部秩序,出发点可以理解,但管理不能无限渗透到员工私生活,更不能把内部规定当成克扣报酬的工具。企业和员工之间,终究还是建立在劳动付出之上,功劳该兑现就要兑现,不该把私人情感当成处罚员工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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