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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河南周口,男子晚上回家去撒尿,见到借住他家15岁女孩在上厕所,起了

“疑罪从无?”河南周口,男子晚上回家去撒尿,见到借住他家15岁女孩在上厕所,起了邪念,将她按在墙角,站着给女孩祸害了。后,男子怕露馅,女孩父母追究,跑到人家残忍将二人杀害。之后返回家将女孩掐死,将其尸体吊在房梁,然后,掩盖血迹,逃之夭夭。法院两次判男子判死缓,入狱服刑多年。家属不服坚持申诉。复查发现口供非本人签字、口供涉嫌逼供造假、多处关键细节对不上。高院最终宣判男子无罪。网友:那凶手到底是谁?

原生效裁判认定:1993年7月16号晚上十点多,谭某义回家上茅房,瞅见搁他家借宿的谭某娜也在厕所呢,顿生邪念,上去按住姑娘肩膀,给人怼墙角那里,站着搁把姑娘给祸害了。

完事他怕这事漏出去,心里就琢磨得把谭某娜爹妈灭口。

后半夜一点来钟,谭某义悄摸爬起来,揣上家伙事儿,摸进谭某旺家里。

老两口正搁炕上睡觉呢,他拿镰刀抡、拿钝器哐哐砸,把俩人给弄死了。

镰刀都砍折了,镰刀头跟镰刀把子直接扔现场,之后他又溜回自个儿家。

可他还犯嘀咕,怕谭某娜回家发现爹妈没了,回头怀疑到自己头上。

转天一大早,谭某娜起身往自家走,他就跟在人家屁股后面。

进到谭家堂屋,从后边伸手掐住谭某娜脖子,给姑娘掐没气了。

又找绳子勒住脖子,把人吊房梁上,绳子另一头拴牲口槽的桩子上。

干完这些,他拿铁锨铲厨房的草木灰,把地上血渍给盖一盖,锁上堂屋大门,跑了。

这事发生后,谭某义直接被警方列为头号嫌疑人。

案子拖了几年,1999年当地检察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对谭某义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直接判了谭某义死缓。

谭某义根本不认罪,当即选择上诉。

2000年,省高院看完整卷宗后,发现案子疑点太多、事实根本没查清楚,直接把一审判决撤销,发回当地法院重新审理。

可谁也没想到,案子重审之后,法院依旧认定谭某义犯罪事实成立,认为他强奸女孩之后为了掩盖罪行,连夜杀害女孩父母,第二天又灭口女孩、伪造上吊现场,再次判处谭某义死缓。

谭某义依旧不服,继续上诉,但2003年省高院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这样,谭某义被送入监狱服刑。

接下来十几年,谭某义和家里人从来没有放弃,一直不断申诉、上访,坚持自己是被冤枉的。

直到2017年,家属正式聘请律师,向河南省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案子终于迎来转机。

本案中,有三大疑点:

第一,当年没法拿出有效证据证实存在强奸行为,尸体腐败后无法鉴定伤情,也没有提取女孩贴身物证送检。

镰刀指纹模糊无法比对,血迹只能区分大类血型,不能锁定谭某义本人。

镰刀、绳索、受害人衣物这些关键证物后续全部遗失,也没有找到沾有血迹的嫌疑人衣物。

第二,谭某义本身识字会写字,可认罪笔录上的签名并不是他亲笔所签。

审讯流程漏洞百出,缺少他最初无罪辩解的笔录,存在侦查人员漏签字、疲劳审讯的问题,这份口供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效力。

第三,他的供述是在警方做完现场勘查、出具尸检报告之后才慢慢完善的,越往后交代的细节越贴合现场,属于典型先证后供。

作案工具前后改口好几次,部分工具找不到,凶器痕迹和伤口对不上。

就连女孩当晚穿裙子还是裤子这种简单事实,(谭某义说女孩穿的裤子,但证人证言说死者穿的是裙子)口供也和真实情况完全相悖。

随后河南省检察院上报最高检,最高检核查属实,正式向最高法抗诉,明确原判决证据不足、事实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原则)

2022年,最高法指令河南高院再审此案。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全盘采纳检察院意见,认定全案证据薄弱、疑点无法排除、构不成完整证据链。

最终,河南高院彻底撤销原来所有有罪判决,羁押、服刑多年的谭某义,被正式宣告无罪。

一桩积压近三十年的冤案,终于得以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