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太难看!新疆伊犁,一男子和两位女性朋友自驾去看风景,大半夜才找到一家酒店,只剩一间房。两位女士选择在车里凑合,车停在酒店停车场。谁知,退房时,酒店要收“车上过夜费”150元。男子当场懵了:“车是我的,油是我的,睡自己车里凭啥给你交钱?”更气人的是,酒店还拒绝开发票。男子一气之下,报警、投诉,监管部门明确表态:这笔钱收得不合理。无奈之下,酒店只好妥协退款赔偿。
据悉,2026年7月27日深夜,王先生一行三人抵达伊宁市某酒店时已近十一点一刻。夜色浓重,人困马乏,他们满心只想赶紧住下歇息。
不料,前台服务员告知只剩一间300元的大床房,三人中还有两位女士,显然无法安排。王先生果断先办好入住,安顿行李,再和同伴另想办法。
出门填饱肚子回来,已过午夜十二点,他们抱着最后希望搜遍周边酒店民宿,答复全是“客满”。
无奈之下,两位女士决定在车里凑合一晚,王先生觉得车停酒店停车场,自己又是住客,应该没问题。
第二天早上事情似有转机,酒店管理人员主动表示可介绍他们一行十人去亲戚经营的另一家酒店,或许有更多房间。
王先生挺高兴,觉得服务不错。可到了新酒店才发现房间仍然不够,算来算去还是多出一人没床位。
同行一位女士主动说:“算了,别折腾了,我再睡一晚车里吧,反正明天就走了。”就这样,第二晚又有人在车里度过。
王先生心想旅途难免意外,只要大家平安开心就好。可没想到,最大的意外还在退房时等着他。
7月29日结账时,账单上除了300元房费,竟多出一项“车上过夜费”150元。酒店解释:第一晚两人睡车收费100元,第二晚一人收费50元。
王先生听到后,整个人都懵了,简直不敢相信:“车是我们的,油自己加,停车费也交了,睡自己车里凭什么给你们交钱?”
更令人气愤的是后续处理,他要求开具正规发票,前台一口回绝。这种既不合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理的收费和强硬态度彻底激怒了王先生,他果断报警。
经警方现场协调,酒店勉强同意开票,却仍在项目上备注“车上住宿费”。王先生哭笑不得,这种事别说见,听都没听过!
离开伊犁后,王先生拨打了热线投诉。
8月4日,有记者向酒店核实时,工作人员先称“酒店不允许客人在车内过夜”,被追问为何收费又立即推说“不知情”。
而市监局的回应明确干脆:此事属实,已第一时间介入。有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收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哪怕只有一位客人入住,同行朋友也应得到基本的尊重和帮助。
下午,自称酒店负责人的马女士主动联系王先生,诚恳致歉,解释自己在外地,临时交给他人打理,新管理人员经验不足处理欠妥。她承诺深刻检讨、整改培训。
最终,酒店全额退还150元,并额外补偿1000元作为旅途损失和精神弥补。王先生接受了道歉和补偿。
有网友替王先生鸣不平,直言酒店的做法令人费解,客人将车停放在收费停车场,并未占用客房资源,仅因在车内休息就被加收费用,这种收费既缺乏契约精神,也损害了当地旅游形象。
也有网友调侃,酒店找到了新的财富密码,若按此逻辑延伸,停车场内稍作休息要收费,打开后备箱取物是否也要计费?虽是玩笑话,却也点出了收费名目随意、缺乏依据的问题。
还有人站在酒店角度琢磨,虽说收费奇葩,但酒店或许是出于安全方面的顾虑,担心客人在车内过夜一旦发生意外难以厘清责任,想通过收费来施加一定压力。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
王先生支付300元房费办理入住,双方成立住宿服务合同关系。
两名女士未使用酒店客房床位及设施,双方从未就“车上过夜”达成任何收费约定,酒店单方事后加价,属于未经协商的合同变更,对王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酒店所谓“不允许车内过夜”的内部管理规定,若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不得作为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依据。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本案中,酒店未事先公示或告知收费项目,退房时强行加收费用,且拒绝开具发票,已构成强制交易。同时,根据该法第八条,酒店未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收费的随意性和不透明性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而酒店收取150元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更未提供对等服务,构成不当得利,结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应予返还。
此外,对于酒店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采取警告或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不过,王先生一方最终接受了酒店主动退款和补偿的方式,达成和解,这是其自愿行为,法律予以尊重,后续一般不得再另行主张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