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无天!”山西太原,一男子酒后搭乘出租车回家,途中发觉司机绕路,当即提出异议,还拨打了投诉电话。谁料,司机并未解释,而是暴怒下车,从后备箱抽出一根铁棍,对准男子头部猛砸。男子本能地双臂护头,虽保住颅脑,但双臂被重击至皮开肉绽,缝合十余针,浑身多处挫伤。而司机打人后,扬长而去。事后,警方介入,但男子要苦等半月后的伤情鉴定才能定案,而涉事出租车公司电话竟也长期关机。
据悉,2026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27岁的成先生结束朋友聚会,在某路口附近拦下一辆蓝色出租车,隶属于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为武某某。
成先生上车后告知目的地某小区,行程刚开始不久,坐在后排的成先生虽然喝了点酒,但自认意识清醒。
他透过车窗观察,发现行驶路线与往常回家的路明显不同,怀疑司机故意绕路。
于是,他主动开口与武某某沟通,试图询问缘由,双方言语间产生争执。
成先生心中疑虑未消,认定司机是看他喝了酒想多收车费,于是拿出手机拨打了出租车投诉电话,希望能固定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正是这个维权举动,彻底激怒了司机武某某。
据成先生回忆,电话刚刚接通,武某某便猛打方向盘将车停在路边,迅速下车打开后备箱,抽出一根铁棍,拉开后排车门,二话不说挥棍朝着成先生头部猛烈击打。
千钧一发之际,成先生本能地抬起双臂交叉护住头部,避免了颅脑遭受直接重创。但铁棍重重砸在他的双臂上,顿时皮开肉绽;头部、面部、背部、腿部也在躲闪和击打中多处挫伤。
殴打过后,武某某并未救助伤者或等待处理,而是收起铁棍驾车扬长而去,将成先生独自留在路边。
成先生强忍剧痛,在随后赶来的家人陪同下紧急前往医院救治。医生诊断显示:左臂缝合6针,右臂缝合7针,合计十余针;同时伴有头部损伤、急性外伤后头痛及多处软组织损伤。
伤情鉴定报告预计8月10日出具。直至7月21日,成先生才前往事发地所属警方正式报案。
事发半个月后,案件调查似乎陷入停滞,倍感无助的成先生于8月3日通过媒体讲述经过,迅速引发舆论热议。
对此,交警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已非单纯交通运输事项,应由警方判定责任,直接点明案件已上升至治安或刑事范畴。
警方则称,是否立案需等伤情鉴定结果,若构成轻伤及以上则为刑事案件,若为轻微伤则属治安案件。
8月4日,出租车主管单位也表示已约谈出租车公司,但行政处罚同样需待鉴定报告。
8月4日晚11时许,警方发布正式通报,将该案定性为“因出租车司乘纠纷引发的伤人案件”,通报确认武某某使用“修车工具”将成某某打伤,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目前,成先生仍在等待伤情鉴定结果,案件走向尚待法律裁决。
这起事件最刺痛人心之处,在于一个普通乘客行驶在正当维权之路上,却遭暴 徒般对待,打一个投诉电话换来的不是服务改善,而是当头砸下的铁棍,这种恐惧让人后背发凉。
不过,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从法律角度,司机武某某及其所在单位都将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武某某因绕车矛盾,使用“修车工具”对成先生进行殴打,已经构成故意伤害无疑,但成先生双臂缝合共13针,头部、面部、背部、腿部多处外伤,是否达到轻伤以上级别,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可以评定为轻伤二级;若未达此长度,或仅以缝合针数论,则可能属于轻微伤。
这意味着,武某某可能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治安处罚是免不了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成先生现在的受伤情况来看,情节不轻,如按照治安追责,武某某最高可处10日拘留及最高1000元罚款。
除了治安责任外,武某某及其所在单位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司机殴打乘客的行为超出了“正常载客”的服务范畴,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倾向于认定该行为与“履行职务”具有内在关联,从而判决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司机无力赔偿,成先生完全可以将出租车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由出租车公司先行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此外,结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武某某持械伤人,或面临从业资格证被吊销风险,而所在公司未尽管理责任,也将面临罚款乃至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