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21岁小伙在网上认识一名女孩,虽然明知对方只有12岁,仍然与对方恋爱,并多次将对方带到家中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与对方发生关系,结果导致女孩怀孕流产,案发。小伙最终悲剧了,虽然坚称与女孩系自愿发生关系,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而后又被告上法庭,索要4万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4年4月,时年21岁的陈某在网上与小兰(化名)结识。
虽然知道小兰刚满12周岁,陈某还是与小兰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
在短短十余天里,也就是2024年4月19日至5月1日期间,陈某更是将小兰带回自己家中,多次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与小兰发生关系。
没过多久,小兰便感觉自己的身体不舒服,年幼的小兰并没有多想,以为是生病了,便告诉了自己的父母。
小兰的父母当时也没多想,便带着小兰去医院看了看,结果竟然发现小兰已经怀孕。
小兰的父母当时就懵了,质问小兰。
小兰起初还不愿意说,最终在父母的耐心询问之下,这才讲述了与陈某之间的事情。
小兰的父母难以释怀,当即便报了警。而警方电话联系陈某后,陈某主动到案,并交代了事情的经过。
我们都知道,强奸一般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而出于对未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管采取何种手段,被害人又是否自愿,都构成本罪,且需要从重处罚。
也正是因此,虽然陈某坚称与小兰是恋人关系,自愿发生关系,但陈某最终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小兰的父母带着年幼的小兰做了流产手术。
虽然陈某最终获刑,但是并没有让小兰的父母释怀,小兰的父母认为陈某的行为不仅给小兰身体造成了伤害,更是给小兰的内心留下了难以磨灭的伤害,而后以小兰的名义,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等损失共计约1万余元,另再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
面对小兰一方的控诉,陈某表示没有异议,但是表示自己现在没有钱,等自己出狱后会努力挣钱进行赔偿。
法院怎么判?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2款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院核定小兰一方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物质损失确为1万余元,认为虽然陈某承担了刑事责任,既惩处了陈某的犯罪行为,对小兰亦给予了精神上的慰藉。但是小兰作为未成年人,在此次侵权事件中身心遭受了极大的创伤,这种创伤并非仅仅通过刑事处罚就能完全抚平。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此次经历可能会对其未来的成长、性格塑造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多方面产生长远的负面影响。
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充分给予其精神抚慰的角度出发,陈某应当给予小兰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考虑到陈某对小兰一方的诉请没有异议。
最终判决陈某限期赔偿小兰医疗费、护理费等等损失共计约1万余元,另再赔偿小兰3万元精神损失费。
最后,谈个恋爱,最终又是获刑,又是赔偿!陈某的案件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大家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与未满14周岁以下的女孩发生关系。
说实话,要不是小兰怀孕,或许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
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善恶、很容易轻信陌生人,心不能太大,一定要多关注、留意孩子的变化、动向,防范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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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