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名男子早年购置房产并实际居住十余年,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历史原因,产权登记主体与实际居住人不一致。征收部门以权属不清为由,未与其签订补偿协议。
区政府在未达成补偿、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下,组织人员拆除房屋,当事人夫妇在过程中受伤住院,屋内财物被搬离扣留 76 天,部分贵重物品灭失。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 300 万元,案件历经两审作出裁判。
2018 年 4 月 11 日,蒋军终于领回被搬走的物品。蒋军当场注明,三台空调主机、两台苹果电脑、两套车钥匙和部分家具没有找到。
房屋已经拆除,财物也无法完整清点,法院面对的不只是房子值多少钱,还要判断损失应按什么时间计算,普通生活用品缺少发票能否赔偿,正常征收中本可取得的安置利益是否仍应保留。
类似争议曾出现在许某某案。许某某位于浙江金华迎宾巷的房屋,2001 年 7 月进入旧城改造范围。
2014 年 8 月 31 日,婺城区政府公布新的征收范围,房屋却在 9 月 26 日被拆,正式征收决定直到 10 月 26 日才作出。2016 年 12 月 27 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拆除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决定提审,2018 年 1 月 25 日当庭宣判,认为不能只套用多年以前形成的补偿价格,应选择能够真正弥补产权人损失的计价方式。
这套判断与蒋军的处境相近。2008 年 5 月,蒋军支付 46 万元购得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 158.48 平方米的房屋并入住。2014 年 1 月,房屋登记到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蒋军主张公司只是代持。
征收启动后,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居住人不一致。区政府没有先作补偿决定,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在 2018 年 1 月 29 日组织拆除。房屋灭失后,若只按建筑成本核算,征收补偿权益便难以完整体现。
室内物品怎样认定,指导案例 91 号提供了参照。安徽马鞍山的沙明保等四人因房屋被拆提起诉讼。拆除人员没有完整登记财物,也没有制作由当事人签字的清单。
2015 年 7 月 20 日,一审驳回赔偿请求;同年 11 月 24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赔偿 8 万元。法院认为,衣物、家电、手机和普通家具符合一般家庭生活情况。
申报价格未明显偏离市场,拆除方又拿不出相反证据,可以认定损失。对于主张价值 5 万元的实木雕花床,因材质、年代等证据不足,法院酌定 3 万元。
按照这一思路,蒋军不必为每件普通用品都保存十年前的购物票据,但现金、电脑等价值较高的物品,仍需结合照片、购买记录、取款凭证和搬运清单判断。因拆除、保管一方未规范留证造成事实难以查清,举证后果也不能全部由蒋军承担。
赔偿范围同样不只限于墙体。周某某的两处农房自 2010 年进入改造项目,双方未达成协议,房屋于 2012 年 3 月被拆。周某某索赔 800 余万元,一、二审判赔 49 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正常补偿程序中依法能够取得的安置权益,属于应当审查的财产利益。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行政赔偿司法规定进一步明确,违法征收房屋的赔偿不得低于依法应得的安置补偿,符合条件的奖励、补贴也可列入直接损失。
南宁案件最终确认区政府组织拆除违法。房屋损失按评估形成的补偿权益计算为 212 万余元,室内物品酌赔 4 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 9600 元。租房费、律师费、交通费和部分利息请求未获支持,各项合计约 217.8 万元。
蒋军提出的近 300 万元请求没有全部实现,但房屋价值、合理财物损失与人身损害均被分别认定,这场持续多年的争议由法院以明确金额作出处理。
信源: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