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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来的优越感!”广东,一大爷请朋友吃饭,酒足饭饱后,掏出几张钞票,往地上随手一

“哪来的优越感!”广东,一大爷请朋友吃饭,酒足饭饱后,掏出几张钞票,往地上随手一丢,让服务员弯腰去捡。谁知,服务员没吭声,弯腰捡了,等找零回来,他照葫芦画瓢,手腕一翻,零钱扔回他脚边,转身就走。大爷脸上红一阵白一阵,愣是一个字没说出来。事后,老板出来说,这个服务员是他的儿子,认为自己儿子没做错,奖励了100元。网友直呼:尊重这事,不分谁买单。
 
据悉,在一家菜馆里,一桌客人正谈笑风生,主位上坐着的是年纪比较大的赵大爷(化名),他是这次饭局的东道主。
 
酒过三巡,菜过五味,桌上的盘碟渐空,老友们的谈话也从当年的峥嵘岁月转到了家长里短。赵大爷看着大家满足的神情,心里颇为得意,觉得今天这场面子是给足了。
 
他唤来服务员结账,声音洪亮,带着几分微醺后的豪气。
 
服务员小陈(化名)是一位小年轻,闻声快步走到赵大爷身边,微微躬身,手里拿着账单,语气平和地报出消费金额,并习惯性地准备引导客人扫码付款。
 
赵大爷摆了摆手,示意不用扫码,他不紧不慢地从裤兜里掏出几张钞票,小陈见状,便自然地伸出手,准备接过现金去柜台结账。
 
然而,就在他的手即将触及钞票的那一刻,赵大爷却做出了一个让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举动。
 
他并没有把钱递过去,而是手腕一翻,将那几张捏在手里的钱,径直丢在了地板上。
 
空气仿佛在这一瞬间凝固了,邻桌的食客也纷纷侧目,目光中带着惊讶和一丝难以言说的意味。
 
小陈的身体明显僵住了,他伸出的手悬在半空,又缓缓收回,迅速转为错愕,随即又沉静下来。
 
小陈只犹豫了片刻,没有争辩,没有质问,只是平静地弯下腰,稳稳地捡起了地上的钞票,然后转身走向收银台。
 
赵大爷靠在椅背上,脸上挂着一种难以捉摸的笑容,似乎在享受着这种“特别”的结账方式带来的心理优越感,等着小陈把找零的钱送回来。
 
没过多久,小陈回来了,他手里拿着几张零钱,脚步沉稳地走到桌边。
 
赵大爷见状,漫不经心地伸出手,准备接过找零,姿态依旧高高在上,仿佛刚才那一幕只是一个小插曲。
 
然而,这一次,小陈没有弯腰,没有递送,他站在距离赵大爷大约一步远的地方,用近乎一模一样的动作,甚至更加干脆利落,手腕一垂,将那几张零钞,就这么当着赵大爷和满桌人的面,随手扔在了赵大爷面前的地面上,转身就走。
 
赵大爷脸上的笑容瞬间凝固,眼神里充满了震惊和难以置信,他愣愣地看着地上的钱,嘴巴张了张,想说点什么,但服务员小陈已经走远了。
 
他大概从未想过,自己用来“展示权威”的手段,会以如此戏剧性的方式,原封不动地被“回敬”到自己身上。
 
事发后,这个服务员的老板就是其父亲,出来回应了儿子的所作所为,他认为,自己儿子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还因此奖励了儿子100元。
 
有网友直言,这服务员够爷们!人家把你当抹布使,你凭啥给他好脸?这年轻人遇事冷静,将来差不了。
 
也有网友不认同,说服务员这行靠的是服务,你往地上一扔,跟顾客有什么区别?
 
还有网友说,当爹的能说出“他没做错”,还掏100块奖励,就冲这份护犊子的劲儿,这馆子差不了。
 
从法律角度,赵大爷“扔钱”行为和服务员小陈“扔回找零”行为,孰是孰非呢?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赵大爷在餐馆就餐,双方达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在餐馆已经提供了相应服务的情况下,赵大爷就应该依约付款。
 
但是,赵大爷将应付餐费故意扔在地上,要求服务员弯腰捡拾,这一行为发生在公共场合,具有明显的贬损意图,损害了服务员小陈的人格尊严。
 
而且,在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尊重对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是应有之义,其履行方式上的瑕疵可能产生独立的侵权责任。
 
相反,小陈以同样方式将找零扔回赵大爷脚边,客观上也构成对赵大爷人格尊严的不当对待。然而,但不至于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赵大爷的先行不当行为是纠纷的直接诱因,且小陈的行为保持克制,顶多是以彼之道,还之彼身,还算合理。
 
而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赵大爷有错在先,小陈的行为不宜追究侵权责任。
 
但需要明确的是,小陈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认可的正当防卫或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要求针对不法侵害且防卫手段必要相当,而本案中赵大爷的不当行为在小陈捡起现金时已经结束,不存在持续的侵害需要制止。
 
小陈的行为本质上是“以不当对不当”,虽在道德情感层面获得部分人的认同,但在法律严谨性上仍构成方式上的不当履行。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