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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刘是00后,还没找到工作,便吐槽起了前老板。说对方40岁,“一股老人味”

上海,小刘是00后,还没找到工作,便吐槽起了前老板。说对方40岁,“一股老人味”,还声称对方企图占自己便宜,故意拖欠工资,逼自己离职,这个内容可是发布到了朋友圈,并且设置了之前同事可看,老板自然也看到了这个内容,因此直接起诉要求赔偿5000元的名誉损失与精神损失费。

现在的00后都非常有个性,都说他们来上班就是整顿职场的。

这个小刘也非常有个性,班没有上多久,结果被离职了,他心中很是不服。

他酝酿了很久,想把心中的不平爆发出来,想通过发朋友圈的方式疏解情绪。

在他心目当中,老蔡就是40岁的老登,“一股老人味”,这是他心里根深蒂固对老蔡的认知。

因此,他就直接发布了朋友圈。不过,他只是想表达对老板的不满,因此就只设置了前同事可见。

目的就是要让大家知道他在老蔡这里受到了不公的待遇。

老蔡也很快就看到了,自己才40岁,怎么就成了老登了?怎么就成了“一股老人味”了?自己所做的一切不都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吗?这些年轻人一点都不懂得我们的困难,只知道吐槽。

他也时常看到属下会经常交头接耳,心想肯定是因为小刘这个事情给自己造成了名誉损失,因此就直接起诉要求小刘赔偿自己5000元。

他要的不多,这5000元就是自己的名誉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小刘被起诉了,心中还是有点担心的,毕竟现在工作也没找到,收入也没有,还要面临起诉,这一团糟的生活,让他应接不暇。

经过法官的调解,小刘也赶紧承认错误,说自己是无心之举,离职后确实有点愤愤不平。当时觉得对方想占自己便宜,故意拖欠工资,自己离职之后心里一直过不去。

当然,对于小刘说的想占他的便宜,他也拿不出实证,只是他自我感觉,老板对此也予以否认,说当时的情况,并不是小刘所想的那么回事。

小刘本来自身也有错,再加上老板为这个事情向他解释了一番,不知道是真实的情况,还是为了辩解,反正当着他的面把这个事情讲清楚了,他心中的郁闷也化解了不少。

不过老板还是要求他赔偿,毕竟他在朋友圈大放厥词,这对他的名誉以及今后生意上的商业往来都是一大损失。

别人如果误认为他就是小刘心目中的那样,谁还和他做生意啊?

最后,小刘赶紧说道,我不是大范围的宣传,我就是想宣泄对你的不满,仅设置前同事可见,并且我的朋友圈三天别人就看不到了。

所以这个传播范围很小,其实没有给你造成名誉上的损失,就算造成了,也只仅限于前同事这个小范围之内。

法官看到他们之间其实有一定的误会,并且矛盾也不算很深,就建议他们协调解决。

小刘也愿意和解,毕竟现在工作都没有,赚不到钱。

老板看到小刘那稚嫩的脸上可怜巴巴的神情,也于心不忍,那就算了吧,以后可别这样了,你遇到我这个老蔡可以心胸开阔,要是遇到下一任,你还这么干,说不定别人真的把你送上法庭。

小刘也认识到了错误,不该用00后的思维去揣测别人,老蔡也应该体谅他的不容易,和他的做事风格。

所以说求同存异,不能偏执的去对待每一个身边的人。

事情就这么化解了,大家看到后,有人觉得00后非常有个性,但也有人觉得部分00后很多自身没有能力,反倒习惯找其他人的问题,这也是很多身为独生子女被娇惯出来的。

当然,每一个时代所造就的每一个时代的人的个性是不一样的。

既然求同存异,那么大家也认可00后的个性。

他们给我们带来新的思想,新的活力,只是在涉及到人与人的处事上一定要谨言慎行,不然定会给自己招来麻烦。

很多人都有一个巨大误区:朋友圈设置部分人可见,就等于私下发牢骚,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事实真的如此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但法律上,只要向第三人公开,它就不是纯粹的私密空间。

小刘使用贬损侮辱性词汇,又虚构“老板故意欠薪、企图占便宜”的事实,又拿不出任何证据,这就同时触碰了侮辱与诽谤两条红线,已经满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这里一定要分清两件事:劳资纠纷归劳动仲裁,人格侵权归民事法律。

即便劳动者真的在职场当中受了委屈,你可以去申请仲裁、去起诉,用合法途径维权,但不能以宣泄情绪为名,捏造事实去贬损他人人格。受害,不是你去伤害别人的理由。

当然,赔偿金额不是原告要多少就判多少。

本案传播范围仅限于前同事小圈子,朋友圈很快失效,损害后果有限,法院不会全额支持5000元索赔。

最后双方调解结案,这在法律当中是允许的。

调解不等于认定小刘完全无责,只是纠纷在情理之下化解。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我们每个人都有表达的自由,但自由一定是边界之内的自由。

情绪值得共情,但情绪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逞口舌之快,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