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小伙和朋友去按摩店各自点了一位女技师,其中小伙点的女技师能提供“手推”服务,价格是398元的。可按摩服务才到一半,女技师就从后门跑路了,随后几位民警进入包厢,还没等小伙解释就把他带走了,之后以嫖娼为由对其罚款200元。小伙自然不服,因为小伙子没付钱,而且女技师被抓后,一直说自己不知道要为小伙提供“手推”服务,所以小伙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他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了!
去年6月的一天晚上,武汉一个21岁的小伙子甘某,跟朋友聚完餐说要去按摩放松一下。朋友挺给面子就跟着去了,两个人到了一家按摩店。店员一通介绍,甘某选了个398块钱的“手推”按摩项目,说是店里的招牌,朋友就选了个普通的。
选好项目之后,甘某按店员说的去洗了个澡,进了包厢等着。没过多久,一个姓林的女技师进来给他服务。刚开始就是趴在他背上贴身按摩,大概按了十多分钟。
结果这时候外面突然一阵乱糟糟的声音,女技师一看不对劲,起身查看,发现民警把店给包围了。她吓坏了,赶紧从后门往外跑,但没跑掉,被民警逮住了。
甘某整个人是懵的,还没反应过来怎么回事,民警就直接推门进包厢把他带走了。带回派出所一调查,店里的负责人、好几个女技师、还有几个顾客都交代了,这家店确实有“手推”这种特殊项目。
负责人和技师们也都说,林某接待的客人基本上都是冲这个特殊服务来的,所以才安排林某给甘某服务。甘某自己也承认,他知道店里有这种特殊服务。
但女技师林某却说,没人告诉她要给甘某做特殊服务。而且甘某也确实没付钱。可即便如此,警方还是认定甘某存在嫖娼行为,只不过服务还没开始,算情节比较轻,最后罚了200块钱。
甘某不服气啊。他觉得自己一没付钱,二没真发生什么,怎么就算嫖娼了?他把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那问题就来了——服务没开始、钱也没给,到底算不算嫖娼?
这里得说一个关键的法律规定。公安部发过一个批复,叫《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里面写得明明白白。卖淫嫖娼指的是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用金钱财物做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只要双方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已经谈好了价格,而且已经着手实施了,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没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照样可以按卖淫嫖娼处理。
如果已经发生了性关系但还没给钱,也一样处理。只不过前面那种情况,也就是没发生关系的,应当从轻处罚。
这个案子是行政诉讼,所以举证责任在公安机关,得由警方拿出证据证明甘某违法了。警方拿出的证据有三样。
第一,甘某自己的询问笔录。他自己承认知道这家店有“手推”的特殊服务,就是冲着这个去的。
第二,甘某签字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声明。警方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问过他,要不要陈述和申辩,他自己放弃了,还签了字。
第三,按摩店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口供。负责人说甘某到店之后选的就是特殊服务,所以才安排林某去他包厢。其他工作人员也都证实,林某的客人基本上都是选“手推”服务的。
这三样证据放一起,就能说明白了:甘某主观上就是想嫖娼,而且已经选定了398块钱的特殊服务项目,只是因为民警突击检查这个意料之外的原因,才没能付钱、没能享受到服务。这并不影响对他嫖娼行为的定性。
甘某还辩解说自己刚出社会不懂事,当时警方说只要承认就没事了,谁知道还要罚款,说警方诱供。还说签放弃申辩的协议也是警方教唆的,自己根本不明白什么意思。但最终法院没有采信这些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定涉黄违法行为,不是只看有没有完成实质行为。主观上有违法意图、客观上达成了交易合意、主动着手实施了流程,就算因为外部原因没做成,照样构成违法。
甘某明知有问题还主动去,心存侥幸,违法事实清楚。最终法院认定警方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规、处罚力度合理,驳回了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块钱由甘某自己承担。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法律看的是你有没有干的想法和有没有开始干,而不是有没有干成。很多人觉得“我没做成就不算”,这种想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你都已经选好了398的特殊项目、进了包厢、洗了澡、技师都开始贴身按摩了,这跟“什么都没发生”是两码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写得清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甘某这种情况属于尚未发生关系,算情节较轻,罚200块已经是从轻处理了。
这个事也提醒大家,别觉得“擦边球”就没事,“没做成”就没事。
法律认定违法,看的是你的行为和主观意图,不是看你有没有“得手”。你抱着侥幸心理去了、选了、开始做了,那就已经在违法的路上了。
等到警察来了再喊冤,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