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男子住酒店,被蚊子咬了,愤怒的跟酒店索赔5000元,酒店提出赔偿2000元和解,男子嗤之以鼻,说5000少一分也不行,酒店也不惯着男子了,索性一分钱都不赔了,只免房费,爱咋咋地。这回轮到男子傻眼了。网友:没钱了,我也去住酒店,顺便带两只蚊子进去!
一男子入住某酒店,房间里配了电蚊香,可压根不管用,蚊子不怕,一晚上下来身上叮了好几个包,觉也没睡好。
可把男子气坏了,他觉得酒店消杀不到位,气不过找酒店要5000块赔偿。
酒店一开始也挺抱歉,毕竟没给顾客带来好的体验,为了息事宁人,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愿意退一步,提出给2000块私下和解。
没想到男子根本看不上,放话说少一分钱都不行。
酒店这边也来了脾气,干脆直接一分不赔了,不惯着这种人,说最多免掉他的房费,爱咋咋地。
这下男子反而懵了,本来想多要赔偿,结果连2000块的和解金也拿不到了。
其实电蚊香失效这事近几年越来越常见,不少蚊子对常规的菊酯类驱蚊成分已经产生了抗药性,哪怕是正规产品,用了也未必能起到效果。
而且,如果酒店的电蚊香是往年剩下的,过了保质期有效成分挥发,或者插的位置太高,驱蚊成分覆盖不到人躺着的区域,自然就拦不住蚊子。
2024年,有消费者在某平台买了保质期到2025年的电蚊香液,第二年使用时完全没有驱蚊效果,半夜被蚊子咬得没法睡,最终向平台投诉要求赔偿。
在我看来,男子认为提供驱蚊服务的酒店没有尽到责任,而酒店往往觉得蚊子叮咬,不属于严重损害,不愿意承担高额赔偿。
男子被蚊子咬了确实糟心,但是索赔5000块,也得有合理的依据,不能凭心情狮子大开口,真闹到调解或者诉讼的地方,也得拿出实际损失的证明才行。
酒店那边也不是没责任,现在蚊子抗药性变强早就不是新闻了。
所以,不能随便摆个电蚊香就当尽到义务了,要么定期换不同成分的驱蚊产品,要么备点蚊帐、灭蚊拍这些辅助设备,真要是因为蚊子给客人传了病,那损失可就不止几千块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入住环境。
如果提供的驱蚊设施失效,没有尽到合理的服务保障义务,应当对消费者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消费者主张的赔偿金额,远超实际损失,也很难得到支持。
这种纠纷的索赔不是“价高者得”,消费者不能狮子大张口,而酒店也要跟上服务,从“有这个东西”转向“真能起作用”,才能避免矛盾。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2026-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