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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威,19岁女子经营小卖部期间,遭遇同村3名男子的抢劫、杀害,全身30多道锐

云南宣威,19岁女子经营小卖部期间,遭遇同村3名男子的抢劫、杀害,全身30多道锐器伤口,只为抢走几条香烟。后两名从犯外逃,主谋被其哥哥拉去自首。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主谋死刑,但对方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后,被改判死缓。然而女子家人直到10年后才知道案子改判了,于是提起抗诉,但遭到驳回,对方给出的理由让女子家属实在不能认同。

据悉,1999年10月25日凌晨,同村无业青年代贤峰伙同浦绍丙、肖本义进入19岁少女小徐经营的小卖部,假意开口要赊一条香烟,被小徐直接拒绝。

见对方如此不给面,代贤峰直接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狠狠扎向小徐的脖颈。

小徐忍痛挣脱想逃命,代贤峰举刀疯狂追砍。短短几分钟,尖刀在小徐的面部、颈部、后背留下足足30道深浅不一的锐器伤口。

最终小徐因失血过多、肺部被刺穿,当场失去生命。而代贤峰等人抢走几条香烟后,连夜分头逃窜。

天亮后,父亲徐先生到小卖部帮忙。发现倒在地上的小徐已经死亡,悲痛到几近崩溃。由于家境贫寒,徐先生只能亲手打造简易木棺,将小徐草草安葬在小卖部旁的土坡上。

案发数日后,代贤峰的哥哥代利峰主动前往派出所检举弟弟,还亲自带路赶赴弟弟的藏匿点,让警方顺利将代贤峰抓捕归案。

2000年7月,一审法院认定代贤峰是本次抢劫杀人的主谋,虽然存在亲属协助抓捕,可认定自首的情节,但作案手段极端残忍,主观恶性极大,不足以从轻处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代贤峰构成抢劫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代贤峰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代贤峰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行凶手段残忍,论罪本该判处死刑,但考虑自首情节,加之另外两名同案犯仍在逃,因此认定其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死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然而司法机关自始至终没有联系小徐的家人,没有告知他们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要赔偿,更没有将判决书送达徐家人手中。

深山村落信息闭塞,徐家仅从派出所一名临时工作人员随口闲谈中,得知凶手被判死刑。徐先生以为女儿大仇得报,再也没有过问案件后续。

直到2010年,徐先生才从他人口中得知,当初代贤峰被改判了死缓。

徐先生不敢相信,立刻赶往法院调取一、二审判决书。白纸黑字的改判结果,让徐先生难以接受。

之后,徐先生持续申诉,并提出三点诉求:

第一,代贤峰不构成自首,他最先提议抢劫,归案后还编造被胁迫的谎言,没有完整如实供述罪行,自首认定存在错误。

第二,司法机关未送达裁判文书,侵害被害人家属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第三,量刑畸轻,入户抢劫、残忍杀害无辜的少女,手段极其恶劣,应当维持死刑立即执行。

在徐先生申诉期间,当年潜逃的两名从犯先后被警方抓获,均判处无期徒刑。

2012年4月,再审法院驳回了申诉书,并给出两点理由:

一是代贤峰由兄长带领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全过程,自首认定没有问题;

二是徐先生等家属没有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文书无需送达家属,程序不存在问题。

徐先生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得到的答复是,办案机关未告知家属附带民事权利属于程序瑕疵,但家属后续通过民事诉讼拿到了赔偿,瑕疵已经补正;自首认定无误,改判死缓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决定不予抗诉。

2014年,代贤峰刑满释放,当天还燃放鞭炮大摆宴席,公然庆祝重获自由。

2022年,徐先生还在申诉期间,抱憾离世。小徐的姐姐徐皎月接过了案件,继续递交申诉材料,誓要为妹妹讨回公道,也为弥补父亲的遗憾。

2026年,最高检将该案转交省检重新办理。同年1月27日,省检察院受理本次刑事申诉。

目前,案件正在全面办理,后续结果会第一时间反馈家属。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人重伤或死亡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代贤峰闯入私人经营小卖部,抢劫过程中故意持刀杀害小徐,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而自首成立有两点:一是自动到案,二是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小徐家属认为,代贤峰归案后谎称被同伙胁迫,刻意规避自身主谋的罪责,所以该行为不满足 “如实供述”,不应认定自首。

同时法条表述为 “可以从轻”,并非必须从轻,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时,法院有权不予从轻。

二审法院以 “自首、同案犯在逃” 作为不立即执行死刑的理由,完全无法让人接受。

最后,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裁判结果必须承载普通人朴素的公平感。这次云南省检重新受理申诉,是一个好的信号,希望复查能完整核对当年全部证据、程序漏洞、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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