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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罚款2万!未按照GB/T 16157-1996中“每次采样,至少采取

【典型案例】罚款2万!未按照GB/T 16157-1996中“每次采样,至少采取3个样品,取其平均值”的要求开展监测被处罚
2026年7月1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2026〕12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认定 当事人存在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的行为 ,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规定,对 当事 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83.33元(大写:伍仟贰佰捌拾参元叁角参分)。 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案
【 案情简介 】
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ZJC202603-WT-016、JZJC202603-WT-028),在开展低浓度颗粒物监测采样样品的采样体积小于1 m³ ,未按照报告所明确的检测方法、样品采集方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 “10.3.6样品采集时应保证每个样品的增重不小于1mg,或采样体积不小于1 m³。 ”的要求开展。 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ZJC202601-WT-060、J2JC202603-WT-160),在开展颗粒物检测采样样品的数量为1个,未按照报告所明确的检测方法、样品采集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8.3.5每次采样,至少采取三个样品,取其平均值。”的要求开展。 该单位在开展上述监测活动共收入人民币5283.33元。该单位存在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违法行为。 【 查处情况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规定。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规定,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第7目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83.33元(大写:伍仟贰佰捌拾参元叁角参分)。
【典型案例】颗粒物采样点数量是否符合GB/T 16157-1996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罚款3万!未按照GB/T 16157-1996中“每次采样,至少采取3个样品,取其平均值”的要求开展监测被处罚
【典型案例】罚款2万!锅炉颗粒物采样只采集1个样品,不符合HJ 836"10.3 采样时质量控制"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