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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一小伙和朋友去按摩店各自点了一位女技师,其中小伙点的女技师能提供“手推

湖北武汉,一小伙和朋友去按摩店各自点了一位女技师,其中小伙点的女技师能提供“手推”服务,价格是398元的。可按摩服务才到一半,女技师就从后门跑路了,随后几位民警进入包厢,还没等小伙解释就把他带走了,之后以嫖 娼为由对其罚款200元。小伙自然不服,因为小伙子没付钱,而且女技师被抓后,一直说自己不知道要为小伙提供“手推”服务,所以小伙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他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了!

去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21岁的小伙子甘某和朋友一起聚餐,结束后小伙子说要请朋友按摩。朋友很给面子,跟着小伙来到一家按摩店。

经过店员的介绍,小伙子选择了一个“手推”按摩项目,这是这家店的招牌,价格是398元,而朋友就选择了普通按摩。

在确定项目后,小伙子按照店员的指引去洗了个澡,然后进入专属包厢。没过多久,女技师林某进入包厢为他服务。

起初,林某就趴在甘某的背上进行10多分钟的贴身按摩,可就在这时,门外传来一阵嘈杂声。

林某警觉不对,起身查看,发现大批执法民警包围了门店,慌乱之下她立即从后门逃了出去,但还是被警方给逮住了。

甘某全程一头雾水,还没搞清楚发生了什么,民警就直接推开门进入包间,将他一并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过警方的一番审讯,门店负责人和多名女技师还有几个顾客,均供述门店存在“手推”按摩项目。

同时负责人与几位技师表示,林某接待的客人基本都会选择这套特殊服务,所以给甘某安排了林某来服务。

甘某也亲口承认知道店里有特殊服务。但女技师林某明确表示,没有人通知她要为甘某实施特殊服务,而且甘某也并未付钱。

然而警方仍对甘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认为甘某存在嫖 C行为,只是尚未开始实施,所以违法情节较轻。

甘某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那服务都没开始,也没付钱,甘某的行为到底算不算嫖 娼?

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要求,双方主观上就卖 Y和嫖 C达成交易合意,已经谈好价格或已经给付金钱,并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 关系;或是已发生性 行为,但未付款,均按卖 Y、嫖 C处理。不过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甘某与林某达成了交易的合意,即便已经谈好价格,但没有发生关系,也可以认定是违法行为。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所以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来提交证据证明甘某违法了,且还要找出相应的法律法规。

警方提交的证据有:

第一,甘某的询问笔录。

其中,甘某自己承认知道涉事按摩店有“手推”的特殊按摩服务,他就是奔着这个服务去的。

第二,甘某签字的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声明。

在警方作出处罚决定前,曾询问过甘某是否要陈述和申辩,但他自己自愿放弃这项权利,并签字确认了。

第三,按摩店负责人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口供。

负责人称甘某到店后选择了特殊服务,所以自己才让林某进入甘某的包厢,为其提供服务。其他工作人员均证据,林某的客户基本都是选择“手推”服务。

综上所述,甘某主观上是想要实施嫖 C行为,且已经选定了398元的特殊服务,只是因为民警突击检查,从而导致未能付款和享受到服务,这并不影响嫖 C行为的定性。

甘某提出抗辩称,自己初入社会,经验尚浅,当时警方说只要承认就没事了,谁知道还要罚款,所以警方存在诱供的嫌疑。

其次,签署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协议,也是警方教唆的,自己根本不懂什么意思。

再次,林某自己都承认没有接到提供特殊服务的通知,这说明当时的服务仅仅是普通的按摩服务。

综上,警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嫖 C行为,故要求撤销处罚。

那法院会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甘某主张警方存在诱供行为,但其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对于甘某的这项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甘某自己承认是提前知晓按摩店提供特殊服务,进店本身带有接受性 服务的明确意图,且已经就特殊服务的价格商谈完毕。

在进入包间着手准备时,因警方突击检查这一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才没能完成后续的交易过程,这完全符合嫖 C未遂的认定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 Y、嫖 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甘某作出200元罚款,属于从轻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规、法律适用无误。

最终,法院当庭驳回了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我们要给所有年轻人一个忠告,刚步入社会更要守住底线,不要抱着猎奇的心态触碰这类特殊服务。轻则罚款,重则拘留,对自己的前途也不好。如果真有按摩需求,请选择正规按摩店。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注:案例源自裁判文书网,图片源自网络。